财务部国度税务总局
对于核电行业税收战术相关题目的报告
财税〔〕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筹办单列市财务厅(局)、国度税务局,财务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筹办单列市财务检察专员做事处:
为援手核电职业的进展,统一核电行业税收战术,经国务院准许,现将相关税收战术题目报告如下:
一、对于核力发电企业的增值税战术
(一)核力发电企业临盆出售电力产物,自核机电组正式贸易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执行增值税先征撤退战术,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详细返还比例为:
1.自正式贸易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2.自正式贸易投产次月起的第6至第10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0%;3.自正式贸易投产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5%;4.自正式贸易投产次月起满15个年度今后,不再执行增值税先征撤退战术。
(二)核力发电企业采纳按核机电组别离核算增值税退税额的措施,企业应别离核算核机电组电力产物的出售额,未别离核算或不能明确核算的,不得享福增值税先征撤退战术。单台核机电组增值税退税额能够按如下公式打算:
(三)原已享福增值税先征撤退战术但该战术已于年内到期的核力发电企业,自该战术施行到期后次月起按上述统一战术审定残余年度响应的返还比例;对年内新投产的核力发电企业,自核机电组正式贸易投产日期的次月起按上述统一战术施行。
二、自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于大亚湾核电站和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税收战术
大亚湾核电站和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在年12月31日前赓续施行如下战术,不实用本报告第一、二条划定的战术:
(一)对大亚湾核电站出售给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免征增值税。
(二)对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出售给广东电网公司的电力执行增值税先征撤退战术,并免征都会保护建立税和教诲费附加。
(三)对大亚湾核电站发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及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转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大亚湾核电站临盆的电力免征增值税。
(四)自年1月1日起财务部和国度税务总局《对于广东大亚湾核电站相关税收战术题目的报告》(财税字[]号)中止施行。
四、增值税先征撤退详细操纵措施由财务部驻本地财务检察专员做事处按《财务部国度税务总局华夏群众银行对于税制改观后对某些企业执行“先征撤退”相关估算治理题目的暂行划定的报告》((94)财预字第55号)相关划定操持。???????????????????????????????
?????????????????????????????????????????????????????????????????财务部
国度税务总局
??????????????????????????????????????????????????????????????????????????????二○○八年四月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筹办单列市处所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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