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职称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按照《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号)改革精神,根据《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8号)和《关于做好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号)要求,现就做好年度全省农业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年度全省农业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农业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
全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非公经济组织中,从事农学、园艺、植物保护、水产、畜牧、兽医、农业资源环境、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业机械化等技术应用推广工作,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评审条件
(一)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
1.职业道德。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申报正高级职称评审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爱岗敬业,履职尽责,热爱“三农”,勇于改革创新,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实践中起引领作用;具备良好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专业要求。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高或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在全省乃至全国发展。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3.学历要求。一般应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
4.资历条件。任高级农艺师满5年,即年底前任高级农艺师。企业及非公有制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时间从取得高级农艺师高级职称之日算起。学历与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不相同的,须连续从事同一专业技术工作满30年,且任现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的,须在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1年以上。
5.考核要求。申报正高级农艺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任高级农艺师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不少于5次(评审当年或上一年度须为合格等次)。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聘用期限不作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
6.继续教育。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业务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情况,也将作为申报评审的重要依据。
7.业绩成果要求。申报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须在任高级职称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部、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3)获全国农牧渔业丰收一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4)获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一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5)获省农村技术承包一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6)主持或参加制定国家标准或农业行业标准2项(前5名,须在有效期内);
(7)获得3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的主要发明人(申报人前3名,须在有效期内),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其中经济效益达万元以上,须提供相关证书,应用、推广成果辅证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及验收章);
(8)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前1名)完成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基金)、国家级重点农业工程项目及技术支撑项目,通过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须提供国家下达的规范的项目计划任务书、验收证书,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及验收章);
(9)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前3名)完成国家级推广项目,经省部级鉴定通过,已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省份推广(须提供国家下达的规范的项目计划任务书、验收证书,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及验收章);
(10)主持研制开发或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在全省推广或在国内大规模应用(须提供相关证书,研究、应用、推广成果辅证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及验收章)。
8.学术能力水平。申报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在任高级职称期间,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的成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持人或者技术负责人(前1名),本人撰写或主持编写的农业农村*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技术推广项目总结报告、技术咨询报告、学术交流报告等研究成果10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的全国或全省本专业农业学术、技术推广教材20万字以上(须有全国统一ISBN书号)。并提交一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家级本专业学术技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3)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家级本专业学术技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3篇以上,至少有1篇在全省或国家范围内进行学术交流,并得到同行的认可(须提供相关文件或图片等证明材料);
(4)国家专业出版社正式出版不少于10万字(不得累加计数)的本专业学术著作(须有全国统一ISBN书号)。并提交一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家级本专业学术技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二)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1.职业道德。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爱岗敬业,履职尽责,热爱“三农”,勇于改革创新,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实践中起引领作用;具备良好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专业要求。长期在县乡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专业技术推广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具有较为全面系统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本领域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创造性地解决复杂的实际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3.学历要求。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的县级及以下企、事业单位及非公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不具备上述学历规定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由3名正高级同行业专家推荐申报的,学历可放宽到大专破格申报。
4.资历条件。任农业系列副高级职称满5年,即年底前任现职。企业及非公有制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时间从取得农业系列副高级职称之日算起。学历与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不相同的,须连续从事同一专业技术工作满30年,且任农业系列副高级职称满10年。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的,须在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1年以上。
5.考核要求。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任高级农艺师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不少于5次(评审当年或上一年度须为合格等次)。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聘用期限不作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破格申报人员近三年的年度考核须有1次以上优秀等次。
6.继续教育。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也将作为申报评审的重要依据。
7.业绩成果要求。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须在任高级职称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符合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条件,或满足下列条件中任意组合3项:
(1)获全国农牧渔业丰收二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二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3)获省农村技术承包二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4)获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5)获市农村技术承包一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6)主持或参加制定国家标准或农业行业标准1项(前5名,须在有效期内);
(7)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主要发明人(申报人前5名,须在有效期内),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其中经济效益达万元以上,须提供相关证书,应用、推广成果辅证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及验收章);
(8)主持(前1名)研制开发的新技术,经省部级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须提供相应的技术应用及鉴定证书,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及验收章);
(9)主持(前1名)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在本地区(市、或两个以上县)范围内得到大规模推广,产业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须提供相关证书,研究、应用、推广成果辅证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及验收章)。
8.学术能力水平。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在任高级职称期间,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的成绩符合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条件,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持人或者技术负责人(前1名),本人撰写的技术推广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项目总结报告、技术咨询报告等达到3篇以上(须提供相对应的原始文件、审批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2)本人编写的技术培训教材20万字以上,并提交一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本专业学术技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三)相关说明。
学术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中的“主持”指,项目(课题)第1名;“主要技术负责人”指,国家级项目(课题)前5名,省(部)级项目(课题)前3名,市级项目(课题)或国家级龙头企业项目前2名;“主要技术骨干”指,国家级项目(课题)前10名,省(部)级项目(课题)前8名,市级项目(课题)或国家级龙头企业项目前6名。
基层一线人员主要是县及以下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对业绩成果和学术能力水平设置的为最低限制性条件,具备上一级的申报条件,也可以申报。
四、申报程序
(一)个人自主申报。专业技术人员不受用人单位岗位职数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按照职称评审申报渠道,将其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技术成果印证材料报山西省农业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直接审核认定。高级工程师(水产、农业机械化)晋级评审纳入农业系列,高级工程师(水产专业)符合条件的可申报正高级畜牧师或正高级兽医师,高级工程师(农业机械化)符合条件的可申报正高级农艺师。
(二)实行民主评议。用人单位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和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须注明申报人员学历、资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学术技术等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用人单位盖章。
(三)逐级审核申报。属于省直部门、省属大型企业或人事档案由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申报人员,由各主管部门、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或省人力资源市场审核后报送。
属于下列情况的申报人员,经各市人社局审核后,由各市农业农村局复核汇总后报送。
1.各市属单位的申报人员。
2.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其中人事档案已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所在市人社部门审核;其中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直接报所在市人社部门审核。
五、有关要求
(一)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推荐工作,实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条件程序、个人申报材料、单位鉴定意见”三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推荐。
(二)严肃申报工作纪律,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人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本着“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取消当年参评或评审通过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申报材料。
个人报送以下材料:
1.申报人单位三公示结果证明材料。
2.市级及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出具市级人社部门的审核意见函,省直单位申报人员出具主管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审核意见函。
3.《山西省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包括职称评审材料真实性承诺书),A4纸双面打印、胶装,一式5份(附电子版)。
4.《山西省正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审综合考评表》,A3纸打印,一式10份(附电子版)。
5.答辩论文、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一式10份,须经所在单位审查并加盖单位印章(附电子版)。
6.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印证材料复印件装订本(1套,A4格式,目录及复印材料装订成册)。主要包括学历、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职称外语合格证书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不作限制性要求),成果奖励证明、论文论著(论文封面、目录和内容,论著封面、目录和封底,网上检索页)等学术研究成果,近5年内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任职期满考核表和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表彰复印件、专业工作表彰奖励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盖章确认。
单位主要报送以下材料:
1.《山西省农业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人员花名表》(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另外填写)(报电子版)。
2.《山西省农业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审核表》(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另外填写)(报电子版)。
3.《年农业正高级职称申报情况统计表》。
4.汇总申报人员个人近期证件照电子版,免冠,白底,格式png、jpg、jpeg,尺寸35mm*53mm,像素px*px,文件名为身份证号码。
(四)其他事项
1.专业工龄计算。从本人档案中原始记载的实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之当年算起,实算至年底。如:要求专业工龄满20年,为年底前从事本专业工作。
2.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申报的必须条件,可提供相关资料作为评审的参考依据。
3.申报材料管理。所有申报材料在评审结束后,以市为单位集中保存2年,省直材料保存1年,除《山西省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外,其它材料一律不退本人及所在单位,如有需要请自留。《山西省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于评审会结束后三个月之内由各市农业农村局职称部门到省农业农村厅领取。申报材料必须按照要求格式打印、装订,各类表格格式,请登录山西省农业农村厅网站下载(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