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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8/20 1: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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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已过半,7月即将来临!新的一月又有哪些新*策要开始执行呢?今天给大家汇总了一些,一起来学习一下!

目录概览:

1.7月1日起,这两项收费由税务局征收!

2.《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自年5月1日起试行,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大银行宣布:7月1日起,这些银行卡将被强制注销01

确定!这两项税费由税务局征收!

7月1日开始执行!

日前,财*部发布年8号公告,明确了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策原文如下: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8号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年7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二、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其中,土地闲置费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申报缴纳,税务部门为缴纳义务人开具缴费凭证,受理后要实时与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信息进行比对,并负责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三、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四、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涉及经费划转的,方案按程序报批。五、税务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应当使用财*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六、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七、除本通知规定外,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八、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按期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同时,向财*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财*部年月26日02

新版《机动车发票使用方法》

自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自年5月1日起试行,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适用什么情形?机动车发票包含哪些发票种类?《办法》适用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下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形。机动车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此外还需注意,销售不属于机动车的其他商品不应开具机动车发票,不适用本办法规定。机动车销售方分为几种类型?如何区别?考虑到机动车销售方式和渠道的各自特点,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将机动车的销售方分为三种类型,即: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机动车生产企业包括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如在国内从事汽车整车制造的企业属于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某国外品牌(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属于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是指经机动车生产企业授权,且同时具备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等经营业务的机动车经销企业,如某品牌汽车4S店等;其他机动车贸易商,是指除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和个人,如摩托车个体经销处。在机动车发票使用方面有什么新的便民措施?一是,为了最大限度为企业服务,税务机关在发票领用方面实施动态管理。主管税务机关结合销售方生产经营情况和取得机动车的相关凭据判断其经营规模,动态调整机动车发票领用数量,满足企业经营中对发票的需求。二是,企业在销售机动车时,能够读取到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并开具发票,可以提升机动车发票开具的便捷性和准确性。在日常开具和使用机动车发票时,要注意哪些事项?为了切实维护机动车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发票开具和使用方面要遵循以下几点要求:第一,机动车销售方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例如,销售方向消费者销售单价为万元的机动车时,销售一辆机动车开具发票时仅能开具一张总价款为万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不能分拆价款开具两张及两张以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第二,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这里所说的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通常是指工信部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列明的符合出厂技术条件的车辆参数、安全等指标。第三,销售方根据不同情形,使用不同种类的机动车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自用的,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用于销售的,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某汽车4S店将库存车辆销售给消费者,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该4S店将库存车辆调配至集团公司下属的其他4S店用于其对外销售的,则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办法》实施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操作方面会有什么新的变化?(一)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和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机动车贸易商生产或进口机动车后,应按照现行规定向工信部门上传国产机动车合格证信息或进口车辆电子信息(统称车辆电子信息)。上述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进口的机动车,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依据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将机动车发票开具信息与车辆电子信息进行关联匹配。若上述企业开具的发票信息未关联车辆电子信息,会影响受票方继续开具对应的机动车发票。(二)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和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机动车贸易商录入并上传进口车辆电子信息;销售方销售本企业进口的机动车,应直接调用车辆电子信息开具机动车发票,实现进口机动车销售价格等信息与车辆电子信息关联。(三)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和其他机动车贸易商销售机动车开具发票时,直接录入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或者扫描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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