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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8/20 1:23:00
对关于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的建议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现答复如下。一、关于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在国家层面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规范,对于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建立健全农村治理结构、加快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年以来,中央1号文件连续三年明确要求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年9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已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列入第三类立法项目。年通过的《民法典》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类特别法人,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农业农村部会同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等相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加快推进立法进程,取得积极进展。一是启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工作。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法人属性、功能作用、内部运行机制等重大问题,深入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理论研究,形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问题研究报告。起草立法工作方案及草案框架,商请有关部门和单位确定立法起草相关机构和人员,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法起草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正式启动立法工作。指导有条件地方先行开展相关立法探索。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制度。农业农村部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明确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是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的管理部门,目前全国已有超过41万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领到登记证书,并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是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年,农业农村部研究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多次征求全国各省份意见,召开专家座谈会深入研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已于11月出台。二、关于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治理机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积极协调平衡集体内部各方利益,妥善解决成员边界不清问题。各地扎实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妥善处理*府指导和农民主体、尊重历史和兼顾现实的关系,明确*策底线,规范工作程序。各试点地区按照广覆盖、包容性原则,稳慎推进、稳扎稳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治前提下,通过民主协商方式制定本集体成员身份确认的具体标准,解决各种特殊情形和难点问题。安徽、吉林、云南、江西、*等省份的一些县市,在反复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以*府名义出台指导意见,明确成员身份的取得、确认、丧失等重要事项的条件,对外嫁女、新生儿、回乡退养人员、农转非人员等特殊群体的成员身份确认办法作出原则性规定。目前,全国共确认集体成员6亿多人,广大农民在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等方面都有了实实在在的获得感。《意见》明确“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完善治理机制,制定组织章程,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防止少数人操控”。目前,全国完成改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及时制定了组织章程,通过章程规定基本建立起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的内部治理结构,形成有效维护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意见》要求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把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就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行为出台具体办法,引导改革后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切实保障农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推动集体经济健康发展。三、关于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村级组织的关系《意见》明确提出“在基层*组织领导下,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妥善处理好村*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农业农村部积极指导有需要、条件许可的地方,实行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分离、账务分设、管理分开,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功能作用。江苏省南京市、辽宁省大连市、北京市海淀区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职能分开指导意见,逐步实行两个组织在机构职能、人员选举、议事决策、财务核算、资产管理等五个方面相分离。四、关于明确*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导管理职能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业农村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明确,农业农村部具有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拟定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管理和审计监督的职能。近年来,农业农村部指导各地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许多地方农业农村部门研究制定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管理办法、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股权管理办法、资产管理办法等,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内部运行机制,保护成员合法权益。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人大颁布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为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提供了有益参考。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等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进程,结合您提出的建议,对相关重点问题进行梳理和研究,抓紧推进法律草案起草工作。

来源: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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