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最近可谓是风口浪尖,前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集中公布一批校外培训机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典型案例,对多家校外培训机构处以顶格罚款万元;后有近期在网上疯传的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营利性教育机构规范自查提纲”,让教育培训机构自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涉税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提出以税收风险为导向,精准实施税务监管时,营利性教育机构就已经是稽查重点领域之一,税务机关动作如此之快也是贯彻两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的一种体现。
营利性教育机构可适用的税收减免*策较少,房屋土地等税收优惠*策没有显著倾斜,同时融资压力较大,不像非营利教育机构更容易获得财*补贴等资金支持。因此,其本身负担的税负成本较为繁重,也要求具备较高的税务管理水平,但是,现实往往并不能尽如人意。随着教育内卷和贩卖焦虑的逐步蔓延,许多培训机构也处于野蛮生长的状态,爆发式的快速增长很容易迷失后方管理的方向,尤其是税务合规管理的步伐节奏与发展脱节,自然就衍生了行业中诸多潜在的税务风险,这也是“自查提纲”中那些问题的由来。
外部环境已然如此,从机构内部角度出发,应如何面对和解决这些税务问题是一个课题,不仅需要短期应对方案,同时也需要长期规划。很多人会钻入行业的牛角尖中不能自拔,一味寻求行业的最优解,最后愤愤不平发现针对营利性教育机构的税收优惠法规可能并不能满足期望。我们一直强调税务思维的重要性,其中一点就是换角度思考问题。看似行业特有问题,其实从共性问题的角度出发依然可以找到解决方案,很多问题你并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经营模式中的税务风险
以预收学费问题为例。如“自查提纲”所述,预收学费分期确认收入与纳税错配是培训机构首要风险,但这其实是税会差异的问题而不是教育培训机构特有的现象,毕竟采取预收账款分期提供服务的并不只培训机构一个行业,我们熟知的服务行业中有许多类似的商业模式,比如健身房。会员费、学费等问题其实是一个思路的,都存在所谓错配问题。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层面,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于会员费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除了收入确认与纳税错配的问题之外,预收学费还可能衍生另一个现象。当收入分期确认,但成本费用一次性确认时,可能会造成财务报表利润数字短期内并不好看的情况。这看似并不构成“问题”,但对于某些需要融资和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民营机构来讲,可能数字层面会略显尬尴,而且股东无法通过分红形式取得并调动企业账上资金。此时,就会出现利用债权工具来盘活资金的需求,虽然这也是培训机构的现象,但其实也并不是特色,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