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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8/2 16: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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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的土地价款如何在每期销售时的增值税中扣除?

我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开发项目为一次购地、分期开发的情况(具体为一个土地出让合同,一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每期有对应的土地证),请问支付的土地价款如何在每期销售时的增值税中扣除?是先按照土地证的土地面积将总的土地价款分摊到每期上,再用每期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算出该期的单位土地成本,以此为基础计算当期销售时增值税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还是将土地出让合同的总价在总的可售建筑面分摊计算出单位土地成本,以此为基础计算当期销售时增值税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8号规定:“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第五条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2.(1)根据财税〔〕32号文件规定,自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2)根据财*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

2、棚户区改造的土地增值税问题公司所在地推行棚户区改造,我公司拍得该地块,所建房屋全为回迁房,即房屋建成后交付给回迁户,不向社会公开销售,请问这种情况下,土地增值税是否可以享受减免*策?答: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六、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七、本通知自年7月4日起执行。《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策的通知》(财税〔〕42号)同时废止。年7月4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因此,根据您的描述,暂不清楚您公司具体情况,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3、房屋建筑物附属设备折旧年限

房屋建筑物附属设备折旧年限是否按照最低20年确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五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来源:山西省税务局

4、营改增甲供材计税方法

财税[]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一条“适用简易计税”是必须简易计税还是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答: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策的通知》(财税〔〕58号)规定:“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符合文件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必须适用简易计税,不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5、关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房产企业地下车位成本归属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fa发)3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做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同时,该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共配套设施费包含在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中。那么根据文件指引,作为一家房产开发企业,我们在处理地下车位成本时,将其成本全部计算进公共配套设施里,并以此为基础,将该部分成本分配到住宅和商业等开发产品中进行了结转业务。但在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地方税务局通知,需要将地下车位成本单独预留,不能和住宅商业等产品一并结转,待后期车位销售时在予以结转,请问是否合理?房企企业是否可以将地下车位成本一次性计入开发成本,待停车场出售时,一次性确认收入而不结转成本?答:根据国税发〔〕31号规定:“第二十六条 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一)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

6、建筑发票备注中标明工程地点,工程项目在发票的服务名称中标明,能否土地增值税前扣除?我公司取得工程款发票,发票服务名称标明项目名称,备注栏标明工程地点,没有标明项目名称(已在服务名称注清),能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0号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成本中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0号)规定:五、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3号)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7、出租建筑设备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应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策的通知》(财税〔〕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来源:天津市税务局

8、小规模物业公司是电表总表单位,开具13%电费专用发票的问题物业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名下有变压器,是变压器的所有者,是电表总表单位,但是非房东,不是厂房的产权所有者,物业公司根据国家税务局公告年第3号规定: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给供电公司开13%电费专票,问:物业公司是否必须提供房东与一般纳税人客户签订的租赁房屋合同,物业公司与房东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是否必须提供,供电公司是否要求物业公司必须同时具备房东的身份,物业公司不是房东,即使提供了上述资料,供电公司是否也不能开票给一般纳税人客户?答:为妥善解决并有效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经营场所出租方、经营场所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电表总表单位)向供电企业代购电力产品取得进项税抵扣凭证问题,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26号)和《财*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精神,制定《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购电力产品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年第3号)。属于文件规定情形的代购电力行为,可参考文件相关条款执行。来源:安徽省税务局

9、关于红字信息表的开具内容

我司为销售方,在收到供应商的产品后发生了退货,要开红字信息表,篮字发票已认证抵扣,我司开具红字信息表时未标明篮字发票信息,开票员开具红字信息表中的产品单价与原篮字发票产品单价不一致,会有什么影响吗?

答: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一对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

10、商场转售电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好,我司为餐饮公司。在商场租赁了铺位,并且由商场收取我餐厅的水电费。现我公司需要商场为我司支付的电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商场说他们不是电力公司没有转售电的资格,所以只能为我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商场上面的说法是否合理?国家税务总局是否有文件支持企业转售电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作为转售电企业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或取得什么资质方可开具转售电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销售方即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超经营范围不得开票的限制规定。

来源:黑龙江省税务局

11、企业筹建期如何界定

企业筹建期是否可按照营业执照设立日期前计算,另新设企业年度汇算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自行选择按筹建期或者不按筹建期进行?

答: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79号)规定:“第三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

1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母子公司间品牌使用费是否可税前扣除?我理解这条税法是母公司与分公司品牌使用费不得税前扣除,但母子公司品牌使用费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的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86号)规定: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来源:河北省税务局13、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

按财税号文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武汉市年度和年度此项的免征额分别是多少?

答: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另外,相关链接,关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关于年劳动工资统计数据的公告

根据年统计结果,现将武汉市劳动工资统计数据公告如下:

武汉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元。

武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元。其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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