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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7/31 23:44:00
上一期说到建筑行业18个涉税实务问题,今天下期来啦,一起看看还包含哪些内容吧:问题十建筑业差额征收增值税适用于一般计税的项目吗?答复:只有简易计税情况下才可以享受差额纳税这个*策。参考: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问题十一建筑业差额征收增值税,账务处理上如何体现差额缴纳?答复:根据财*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2号)的规定,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工程施工”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问题十二建筑业的差额分包可以抵减的费用包括哪些?分包款中的材料款可以差额计算吗?答复:分包款中的材料款可以差额计算。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1号):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七条: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纳税人提供特定建筑服务,可按照现行*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因此,《公告》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问题十三建筑业差额征收增值税,分包款需要什么凭证作为抵扣依据?简易计税是否需要向税局备案?答复:分包款可以凭借发票扣款。如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其材料及劳务款均可凭票扣除。简易计税不需要向税局备案了。参考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一)从分包方取得的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二)从分包方取得的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参考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1号: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自年10月1日起实施。问题十四自然人代开建筑工程款发票地点是在机构所在地还是项目所在地?答复:自然人代开发票(从事建筑劳务)地点一般是项目所在地。参考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第(三)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参考2:《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问题十五建筑业挂靠开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答复:不属于虚开。参考:1、《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9号)中指出,“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36号)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问题十六建筑工程类发票的备注栏填写的信息不完整是否需要重开,是否有风险?答复:1、对于开票方来说,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合规发票,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2、对于收票方来说,不合规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不能作为进项抵扣凭据、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因此,建议按照规定重新开具。问题十七我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用甲方的水电,取得甲方水电费分割单,金额万元,税局能否允许税前扣除?答复:不可以!不是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水电费属于货物了。分割单只适用于劳务,不适用于货物!只有在企业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才有可能采取分摊方式。本条的适用范围不宜扩大。问题十八我公司注册地济南,施工项目在上海,请问工地施工人员的工资个税是在济南申报缴纳还是上海?答复:上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2号)第二条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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