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农业产业的发展是全产业链的发展,农业的竞争是产业链的竞争,农业经营组织需要尽可能地以更低成本参与、整合和控制农业产业链,农业经营组织体系发展演变的内在逻辑和方向就是在这样的大环境下而产生。全产业链发展融合需要面临诸多挑战,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过程,各界探讨诸多的解决办法,结合农业经营组织体系的发展演进提出“产业服务型组织”引领的农业全产业链整合发展。
01经营组织体系:土地*策影响经营组织体系的发展演进土地制度是农业经济发展的基础,土地制度的变革极大程度影响着农业经济的发展进程,土地制度的演变推动农业经营组织体系的演进。农业经营组织体系是在农业产业链各个环节上进行资源要素组合和收益分配的特定组织结构。农业经营组织体系不仅指农户(大户)、家庭农场、产业化联合体、农业企业等农业的经营主体,还包括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不考虑乡村资源和技术条件变化的情况下,农业经营组织对农业生产效率起到决定性作用。
我们将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分为三个阶段。从建国初期到20世纪50年代的“打土豪分田地”是1.0阶段;20世纪50年代中期到80年代初期的“农业学大寨”是2.0阶段;20世纪80年代后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3.0阶段。不同阶段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对应的是土地所有权的变迁。1.0阶段土地由农民所有、农户经营耕种;2.0阶段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3.0阶段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农民经营使用。随着中国农业经济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在3.0阶段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形成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的产权关系,此阶段可称之为3.5阶段,土地在相对稳定的承包权基础上,经营权可向公司、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兴经营主体更为高效的流转和集中,进而促进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和专业化生产,从而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绩效。
02经营组织体系发展主旋律:培育创新经营主体,依靠龙头企业带动发展*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在其中第(八)打好种业翻身仗部分,提出支持种业龙头企业建立健全商业化育种体系。第(十一)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部分,提出加快健全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体系,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标生产,培育农业龙头企业标准“领跑者”。第(十三)推进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部分,提出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经营主体,鼓励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把农业规模经营户培育成有活力的家庭农场。推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加大对运行规范的农民合作社扶持力度。发展壮大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将先进适用的品种、投入品、技术、装备导入小农户。支持市场主体建设区域性农业全产业链综合服务中心。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创新发展、做大做强。由此可见,中国农业经营组织的演变的基本方向是培育创新型经营主体,依靠龙头企业带动。
在实践中当中,我国农业经营组织体系经历了四个阶段的演进。
第一阶段是“自由市场”阶段。农业企业与农户在商品市场上自由交易,交易价格随着市场上下波动,双方通过不稳定的临时性商品契约约合作关系。
第二阶段是“农业企业+农户”阶段。企业与农户签订订单,以此来规避农产品价格不稳定的因素,企业与农户提前签订农产品的购销合同来确定双方的合作关系。
第三阶段是“农业企业+中介组织+农户”阶段。在企业与农户合作过程中,单方面毁约的情况屡见不鲜,两方订单的谈判、信息对称、履约等各方面的交易成本都很高,中介组织应运而生,将企业的需求整合向农户传达,把农户的产品集中与企业议价谈判,企业与农户的关系从对立竞争转化为合作竞争。
第四阶段是“农业企业+合作社+农户”的阶段。企业与农户的合作通过合作社的形式深入发展,可以通过入股合作、商品契约等制度来确定合作关系,形成更加紧密的利益联盟。特别是在此阶段出现了“工厂农业”的模式,即企业租用农户的土地进行生产经营,将农户雇佣成为工人,公司收购农户生产的农产品,企业对生产环节具备了有效的控制权力,以此提升对原料的安全保障。与此同时,企业因此合作模式,对劳动力等要素的监督十分困难,对劳动者的贡献也难以区分,只能通过平均酬劳支付劳动者,企业需要承担更加高昂的经营成本和自然风险的成本。
03市场因素之外:利益冲突、激励机制、土地、*策四个因素同时需要优化解决
农业经营组织体系轨迹中,问题显而易见,不仅要考虑市场的因素,还要考虑四个因素:
一是公司与农户利益存在“冲突”,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