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税收策划业务指引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3.4.2号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资质的涉税服务人员(以下简称“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企业重组税收策划业务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基本指引》、《税收策划业务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企业重组税收策划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实施企业重组税收策划业务中,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除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客观独立、审慎胜任、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外,还应根据业务性质坚持以下原则:
(一)特定目标原则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企业重组税收策划业务,应以与委托人约定的委托目标为核心开展服务。
(二)合理商业目的原则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企业重组税收策划业务,应基于委托人的合理商业目的,服务过程和服务成果不得单纯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也不得向委托人建议只在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
(三)诚信及保密原则。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企业重组税收策划业务时,应当按照业务委托协议内容完整、真实地提供服务,并根据保密协议或业务委托协议中的保密条款内容为委托方提供的各项信息采取保密措施。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企业重组税收策划服务,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3号)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企业重组税收策划服务,实行信任保护原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
(一)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二)委托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的;
(三)委托人要求违反本指引第三条的;
(四)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业务实施的情形。
如已完成部分约定业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并就已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不承担该部分责任。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企业重组税收策划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相关的规定,在接受企业重组税收策划业务委托前,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委托人的情况进行了解和评估,充分评估委托人及其项目风险。重大项目应由税务师事务所主要业务负责人对项目负责人的评估情况进行评价和决策。
第八条为确保企业重组税收策划业务顺利实施及业务质量,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时间要求等情况,遵循《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相关规定在实施企业重组税收策划业务前,编制企业重组税收策划总体业务计划和具体业务计划。
业务计划应确定工作目标、工作方案、时间安排、业务范围、人员分工、沟通协调、执行程序等事项。
第九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企业重组税收策划服务,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质量控制指引(试行)》、《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税收策划业务指引(试行)》执行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数据信息收集、分析适用法律法规、分析参考案例、设计策划方案、方案数据测算、对比分析、业务记录及业务成果等一般流程。
根据承接业务的简易程度,可以选择仅执行部分程序,但需保证已执行程序足以支撑方案制定以及结论。
第二章业务定义与目标
第十条本指引所称企业重组税收策划业务,是税务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策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委托人重组事项进行税收规划和安排,以达到管理税收成本,控制纳税风险,提高经营效益为目标的涉税服务业务。
第十一条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59号)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重组方式具体分为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资产(股权)划转以及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方式。
实务中注意区分企业重组方式的概念在不同*策环境下的内涵和外延,以便正确使用相应的法律法规。
企业重组税收策划应根据企业特定需求目标,选择有利于达成委托事项结果的方式。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在执行重组税收策划业务时,应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