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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5/22 18: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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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和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安全检验合格,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第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件后,方可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第四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灯光、反光标识齐全有效;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

第五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禁止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禁止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禁止酒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第六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要依法定期参加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检验,检验频率为每年1次。

第七条拖拉机运输机组应灯光齐全并粘贴反光标识,依法投保交强险;禁止未取得拖拉机运输机组牌照的拖拉机私自加挂挂车从事道路运输作业;禁止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第八条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作业前,应当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查验,联合收割机应配备灭火器等防火器材;作业时,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农机合作社等农机经营服务组织应该保证纳入统一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齐全有效,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要加强对所属驾驶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学习培训记录,禁止雇佣无有效证件的驾驶操作人员。

第十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单位,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遵守国家有关维修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和维修质量保证期的规定,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维修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零配件;

(二)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

(三)承揽维修巳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

存在以上行为的,由县级农机执法部门依法进行match处罚。

第十二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安全检验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并及时排除隐患;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应当书面告知其所有人。

第十三条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发现以上问题,由县级农机执法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加强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经常性开展”送安全知识下乡”活动,普及道路交通安全和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农机安全生产知识,运用典型事故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提高农民机手和广大农民群众懂法、守法和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五条健全事故应急处置体系。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并按规定定期演练;每个区市要有不少于2人的事故处理员队伍,加强业务培训,使之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事故处置能力。农业机械事故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法规的规定调查处理并追究责任。

农药安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依照《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加强农药生产、经营许可管理。严格执行“一企一证”管理制度,严禁未取得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严禁超出生产、经营许可允许范围生产经营农药。

第三条落实质量管理制度。农药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生产,实行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管理,做到生产全过程可查、质量可控。农药经营者要规范进货渠道,建立购销台账,不得加工、分装农药,对问题产品要及时召回。

第四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农药生产要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流程和岗位安全制度,落实职业卫生规定,排查安全隐患,保障生产安全。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将配合应急等部门依法查处。农药经营要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经营场所、仓储场所要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等有效隔离,并配备通风、消防等设备。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实行专柜销售、实名购买、溯源管理。农药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建立农药使用记录。

第五条加强教育培训管理。加大从业人员培训力度,做到应知应会,注重实操培训;岗位培训做到“应培尽培",健全完善“一人一档"培训档案。一经发现假培训、不培训、无证上岗等行为,按程序作出整改决定。

第六条规范危化品存储。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要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严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严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第七条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农药生产要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标准,加大环境污染治理投入,减少污染源,降低"三废”排放。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将配合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严格遵守应急、生态环境等部门有关要求规定。

种植业安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上级未公布相关规定,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设施农业工作特点,种植业管理科临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将设施农业安全生产列入当地农业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细化相关人员岗位职责,做到职责清楚,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

第三条确保设施农业安全用电。电线、电器规格,电路铺设要科学合理,电路、电器安装位置规范并进行绝缘处理,适时维修、更换,防止漏电、短路、起火。

第四条保持棚室内外整洁。经常清理棚室内外的物资和废弃物,搞好清洁生产。棚室内要求无易燃易爆物品,无超负荷使用电器。化肥、农药、薄膜等生产资料要专门集中存放。

第五条落实防火措施。设施材料以易燃物居多,温室大棚之间应保持至少12米的防火间距,防火间距内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质和种植油性植物,大棚周围应无荒草;要明确棚室、彩钢板房、厨房、仓库等消防隐患点和隐患类型特征,大棚升温需要使用明火时,烟筒应安装防火帽。配备好灭火器、水源、沙土等消防物资,提前设定不同类型、不同阶段火灾应对措施,并定期检查、演练。

第六条预防极端天气危害。及时修补棚膜破损漏风之处和保温被变形破损之处,确保棚室卷帘机、大棚构件支撑点、墙体等牢靠,骨架稳固、地锚牢固、压膜线紧固。

第七条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无占压消防通道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工作人员能够正确操作。

第八条深化隐患排查治理。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彻查设施农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重点检查温室大棚、看护房等种植业设施,防范人身安全、取暖设备、电路、电源、火源以及防风、防冻、防暴雪等措施,防止一氧化碳中*、触电等问题,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坚决整改到位。对设施农业生产安全工作实行痕迹化管理,按相关制度要求建立资料台帐,确保底数清、数字准、情况明。市局将适时督导隐患治理情况

第九条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设施农业安全生产宣传,根据生产节令,结合“安全生产月”、农民培训、生产指导活动,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指导和警示教育,大力普及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防灾救灾能力。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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