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
《市场监管行*执法案卷立卷规范》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执法案卷立卷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执法案卷立卷工作,加强行*执法案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执法案卷,是指本机关各执法机构(具有行*执法职能的处室)依法实施行*许可、行*处罚、行*强制等行*执法行为过程中形成或收集的行*执法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按照行*执法过程的关联性,进行排列、编注页码、填写目录并装订成册的组合。
行*执法案卷介质形式可采用电子介质或纸质介质。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介质形式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及时对行*执法案卷进行整理、立卷,并定期归档。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文件对行*执法案卷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过有关信息系统形成的电子行*执法文件,包括法律文书的电子文本、电子证据、视听资料,以及执法活动过程中的音像记录资料等,应即时归档或与纸质行*执法文书材料同步归档。
第四条行*执法案件具体承办人应当收集、核查、修补、整理案件的各种文书及证据材料,对案卷制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科学性负责。
第五条行*执法案卷一般应当一案一卷。材料页号超过页的,也可以一案数卷。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一案二卷,即正卷和副卷。
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文书材料较少的执法活动,可以按照类别、事由、时间等分类,分别合并立卷。
第六条行*许可案卷。执法机构应当自行*许可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行*许可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一)行*许可(不予受理、准予、不予、延续、不准予延续、变更、不准予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决定书;
(二)行*许可送达(领取)回证;
(三)行*许可申请书;
(四)行*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五)行*许可申请材料(含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六)行*许可受理(不予受理)审批表;
(七)行*许可受理通知书;
(八)行*许可权利告知书;
(九)行*许可陈述(申辩)笔录;
(十)行*许可听证公告;
(十一)行*许可听证申请书;
(十二)行*许可听证通知书;
(十三)行*许可听证笔录;
(十四)行*许可核查(勘验)笔录;
(十五)行*许可延期决定审批表;
(十六)行*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
(十七)行*许可(准予、不予、延续、不准予延续、变更、不准予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决定审批表;
(十八)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等)委托书;
(十九)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专家评审(鉴定)意见;
(二十)行*许可办结报告;
(二十一)行*执法人员所持《行*执法证》复印件;
(二十二)其他文书、证据。
第七条行*处罚案卷。执法机构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处罚的,应当自案件办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行*处罚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一)行*处罚决定书;
(二)行*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三)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
(四)行*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五)询问笔录;
(六)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七)相关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文字说明、截图等);
(八)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九)整改情况材料;
(十)抽样取证审批表;
(十一)抽样取证通知书;
(十二)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
(十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十四)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十五)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
(十六)查封、扣押等行*强制措施材料;
(十七)鉴定委托书;
(十八)鉴定结论;
(十九)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二十)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二十一)行*处罚审批表;
(二十二)行*处罚事先告知书;
(二十三)行*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
(二十四)陈述(申辩)笔录;
(二十五)行*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十六)行*处罚听证申请书;
(二十七)行*处罚听证通知书;
(二十八)行*处罚听证笔录;
(二十九)行*处罚决定审批表;
(三十)案件移送函;
(三十一)当事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书;
(三十二)行*处罚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三十三)罚没物品处理记录;
(三十四)执行情况相关凭证;
(三十五)行*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
(三十六)其他文书、证据。
执法机构按照简易程序实施行*处罚的,应当自案件办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当场行*处罚决定书、执行情况相关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八条行*强制案卷。执法机构应当自行*强制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行*强制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一)行*强制措施审批表;
(二)查封(扣押)决定书;
(三)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四)查封(扣押)通知书;
(五)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
(六)行*强制措施当场告知书;
(七)行*强制措施现场笔录;
(八)行*强制措施延期审批表;
(九)解除行*强制措施审批表;
(十)解除行*强制措施决定书;
(十一)解除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十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
(十三)执法文书送达回证。
行*处罚过程中的行*强制措施或者行*强制执行文书材料可以归入行*处罚案卷,不单独立卷。
第九条行*执法案卷按照行*执法程序和文书材料形成时间,兼顾行*执法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可按照行*执法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照办案时间顺序排列或者按照法律文书、证据文书、其他文书设置分类顺序排列,并制作行*执法文书目录编排于案卷封面之后。
案卷内文件目录应当按照卷内行*执法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份登记、编顺序号,并标明所在页号。每份行*执法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填写一个顺序号。
第十条行*执法案卷宜采用软卷皮装订。入卷的行*执法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应当保留原件;原件确实无法入卷的,可以保存复印件,但应当与原件进行核对,标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注明来源、日期,并由核对人签名或者盖章。
不便于直接入卷的录音、录像或者实物证据,应当制作填写证据备考表并注明证据名称、内容、数量、提取时间、存放地点等随卷归档。不宜保存的证物,应当拍照附卷,实物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在证据备考表中注明。
第十一条行*执法案卷的卷内材料应当按照排列顺序,采用阿拉伯数字逐张编页号。凡有文字的页面都应当编号,页码的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一本案卷编一个流水页号。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卷内备考表、卷底不编页号。
第十二条重大行*执法及适用一般程序的行*处罚案卷保管期为永久,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执法案卷保管期为30年。
20年(含)以上有效或未注明有效期的行*许可案卷保管期为永久。20年以下有效的行*许可案卷保管期为30年。
第十三条行*确认、行*裁决等其他行*执法案卷的立卷归档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年9月27日印
来源: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行*处罚法>释放的深情暖意》
《行*处罚法》施行已经20年,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作了第一次大修订,在加大惩戒力度的同时,新增了柔性执法规定,释放出“缕缕温情”,惠及广大市场主体。新的《行*处罚法》将于年7月15日实施。
具体有哪些“温情”,笔者归纳了几点。
一、首违免罚。过去,只有当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才不予行*处罚。而新《行*处罚法》第33条新增规定,违法行为虽然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但属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处罚。简称“首违免罚”。年以来,上海浙江等省市的一些行*机关率先发布“首违免罚清单”,以此提升文明执法水平,取得了较好的经验和成效。此次修订,吸纳这些地方执法改革成果。
二、善意免罚。过去,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没有主观过错,可能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但不是免予处罚的法定理由。举例说,A经销商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流入市场造成了危害后果。他有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是从有资质的合法厂家购进,采购时索取了购货票据,查验了产品的合格证明,能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但是,他依然要受到行*处罚。而现在,新《行*处罚法》第33条新增规定,除法律、行*法规另有规定外,只要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处罚。因此,上述A经销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在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形下,以后不会受到行*处罚。这一新规,是行*执法史上一个划时代的改变。
三、从旧兼从轻处罚。当同一部法律处于新旧更替之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旧法时期,被调查或被处罚又在新法时期,最后对其是适用旧法还是适用新法,各地行*机关观点不一,作法各异。而现在,新《行*处罚法》一棰定音,将“从旧兼从轻”原则写入第37条,即:“实施行*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这意味着,上述A经销商没有主观过错的违法行为,如果行为发生在年6月(旧《行*处罚法》有效时)以前,被立案调查在年8月(新《行*处罚法》施行后),是按旧行*处罚法给予处罚,还是按新行*处罚法不予处罚?这个疑虑和争议已迎刃而解,将肯定按有利于当事人的新规,不予处罚。四、亮证执法。新《行*处罚法》第55条,新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规定——“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新《行*处罚法》释放“温情”的意义在哪里?这是对“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具体体现,以及对“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作出的诠释。通过“柔性执法”,对轻微违法的市场主体推广说服教育、劝诫劝导的执法措施,有利于提升执法服务水平,有利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面对新《行*处罚法》带来的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好局面,市场主体要主动学法守法,学习所在行业的相关法律,生产企业应学习《产品质量法》等,经营者应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学习《食品安全法》等。要从合法的来源采购原料,要索取购货票据和产品合格证明。如果发生违法行为,要及时改正,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或消除危害后果。唯有这样,才能享受到新《行*处罚法》释放的深情暖意!作者系湖南衡阳市场监管局曾霞来源:居安法苑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