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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5/19 15: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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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湖南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不断深化综合行*执法改革的基础上,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办案能力,查处了一批违法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重大案件。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筛选了10个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一、益阳市赫山区农业农村局查处李某销售假兽药案年初,益阳市赫山区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称“拼多多”网商“李老倌蛋鸡兽药商店”销售假兽药,其兽药经营许可证注册地为益阳市赫山区。“李老倌蛋鸡兽药商店”无销售门店,执法人员多番明察暗访后,发现该网店经营者李某在赫山区泥江口镇泉山村建有1个大型仓库。年5月14日,赫山区农业综合行*执法大队联合公安部门,对该窝点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大量氟苯尼考、阿莫西林等原料药和成品假兽药,货值多万元。经查实,李某某通过网络向全国各地分销兽药,金额巨大,已涉嫌犯罪。益阳市赫山区农业农村局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并协助赫山区公安部门到“拼多多”总部上海调查取证,调取“李老倌蛋鸡兽药商店”后台销售数据,确认其销售额余万元。目前,李某已被刑事拘留。二、石门县农业农村局查处蒋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生猪案年2月26日,石门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发现两辆货车正在新关镇新桥社区进行生猪交易。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依法对当事人蒋某的经营行为进行调查。经查,蒋某于年2月25日从山东省莘县将38头生猪运到石门县进行贩卖,该批生猪无检疫证明。石门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该批生猪采取留验措施。经采血抽样送检,猪口蹄疫抗体检查结果为阳性和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阴性;经官方兽医临床检查健康,符合补检条件,由石门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随即解除留验措施。蒋某于2月28日将补检合格的生猪以40元/千克的价格销售,共销售千克,货值为20万元。石门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认定蒋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生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蒋某作出罚款4万元的处罚决定。三、长沙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李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年12月24日,根据群众举报,经前期蹲点摸排,长沙市农业农村局、望城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联合长沙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望城区公安分局食药环大队组成联合执法行动组,对长沙市望城区*金大道清泉水业旁一生猪私宰点进行突击执法检查,现场查获生猪6头、刺杀放血生猪2头、生猪产品千克、屠刀10把、挂钩40副、杀凳2张、磨刀棍2根,控制涉案人员7名。经查,自年12月7日起,该屠宰点老板李某在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的情况下,一直在此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每天屠宰生猪6~10头,销售的非法生猪产品金额已经达到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被依法刑事拘留。四、衡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种业公司生产经营假种子案年3月,衡阳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标注为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某水稻种子的品种真实性可能存在问题。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水稻种子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该标签标注为某水稻种子样品实际为其他品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该涉案种子为假种子。经调查核实,某种业有限公司在衡阳市经营该涉案种子货值元,共销售.5公斤,销售金额.5元。年8月6日,衡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某种业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元,并处货值金额13倍罚款82.万元的处罚决定。五、湘潭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假农药案年7月9日,湘潭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某牌肥料产品中含有农药成分。经抽样检验,某牌肥料产品中检出农药成分,依法应当作为农药进行管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经进一步调查,年6月11日,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某牌肥料产品运输到湘乡市某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共销售12.52吨,货值金额4.万元。湘潭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万元,并处以货值金额6倍罚款24.万元的处罚决定。六、湘西自治州农业农村局查处某磷化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年3月12日,湘西州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泸溪县某磷化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湘西州农业综合行*执法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泸溪县调查取证,经核查,该公司在未办理肥料登记证的情况下,于年3月期间共生产销售“钙镁磷土壤调理剂”吨,涉案金额达元。该公司在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依然继续生产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湘西州农业农村局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某磷化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处罚。七、汝城县农业农村局查处何某使用添加剂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农产品案年9月3日,汝城县农业农村局在联合县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何某使用硫磺熏制朝天椒,执法人员立即对用硫磺熏制好的千克鲜辣椒、千克干辣椒进行证据登记保存,并对现场涉案物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二氧化硫残留量鲜朝天椒为1.34g/kg、干朝天椒为2.86g/kg,高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规定的最大残留量(0.2g/kg),属于不合格农产品。汝城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对何某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的添加剂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且涉案物品数量大,涉案货值为元,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汝城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该案正在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八、长沙市农业农村局查处赵某未经批准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年10月29日,长沙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公园海洋世界有两只海龟展示展演,且经营者赵某不能提供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利用证件。长沙市农业农村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赠予和购买等方式获得两只海龟,在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利用证件的情况下利用海龟进行展示展演。经鉴定,涉案的两只海龟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年2月5日调整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绿海龟。赵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年11月9日,长沙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九、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查处段某和杨某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案年5月13日,段某和杨某在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玉屏村真珠河内(禁渔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共捕获腹吸鳅等渔获物2.06公斤。段某和杨某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并涉嫌犯罪。5月21日,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10月28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段某和杨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段某罚金元、杨某罚金0元,段某和杨某共同赔偿渔业资源损失费61.8元,承担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补偿款.6元,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十、南县农业农村局查处胡某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水产品案年9月8日2时20分许,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有人在淞澧洪道水域(禁渔区)驾船捕鱼,执法人员立即靠近调查,但捕捞人员已经逃逸,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捕捞船1艘、小龙虾14箱、杂鱼1袋。经进一步调查,非法捕捞者为胡某。胡某在禁渔区投放地笼网(禁用渔具)条,捕获小龙虾千克、杂鱼2.8千克。胡某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水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并涉嫌犯罪。年9月10日,南县农业农村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已移送南县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来源: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

《市场监管行*执法案卷立卷规范》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执法案卷立卷规范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执法案卷立卷工作,加强行*执法案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执法案卷,是指本机关各执法机构(具有行*执法职能的处室)依法实施行*许可、行*处罚、行*强制等行*执法行为过程中形成或收集的行*执法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按照行*执法过程的关联性,进行排列、编注页码、填写目录并装订成册的组合。

行*执法案卷介质形式可采用电子介质或纸质介质。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介质形式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及时对行*执法案卷进行整理、立卷,并定期归档。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文件对行*执法案卷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过有关信息系统形成的电子行*执法文件,包括法律文书的电子文本、电子证据、视听资料,以及执法活动过程中的音像记录资料等,应即时归档或与纸质行*执法文书材料同步归档。

第四条行*执法案件具体承办人应当收集、核查、修补、整理案件的各种文书及证据材料,对案卷制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科学性负责。

第五条行*执法案卷一般应当一案一卷。材料页号超过页的,也可以一案数卷。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一案二卷,即正卷和副卷。

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文书材料较少的执法活动,可以按照类别、事由、时间等分类,分别合并立卷。

第六条行*许可案卷。执法机构应当自行*许可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行*许可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一)行*许可(不予受理、准予、不予、延续、不准予延续、变更、不准予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决定书;

(二)行*许可送达(领取)回证;

(三)行*许可申请书;

(四)行*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五)行*许可申请材料(含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六)行*许可受理(不予受理)审批表;

(七)行*许可受理通知书;

(八)行*许可权利告知书;

(九)行*许可陈述(申辩)笔录;

(十)行*许可听证公告;

(十一)行*许可听证申请书;

(十二)行*许可听证通知书;

(十三)行*许可听证笔录;

(十四)行*许可核查(勘验)笔录;

(十五)行*许可延期决定审批表;

(十六)行*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

(十七)行*许可(准予、不予、延续、不准予延续、变更、不准予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决定审批表;

(十八)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等)委托书;

(十九)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专家评审(鉴定)意见;

(二十)行*许可办结报告;

(二十一)行*执法人员所持《行*执法证》复印件;

(二十二)其他文书、证据。

第七条行*处罚案卷。执法机构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处罚的,应当自案件办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行*处罚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一)行*处罚决定书;

(二)行*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三)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

(四)行*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五)询问笔录;

(六)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七)相关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文字说明、截图等);

(八)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九)整改情况材料;

(十)抽样取证审批表;

(十一)抽样取证通知书;

(十二)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

(十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十四)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十五)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

(十六)查封、扣押等行*强制措施材料;

(十七)鉴定委托书;

(十八)鉴定结论;

(十九)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二十)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二十一)行*处罚审批表;

(二十二)行*处罚事先告知书;

(二十三)行*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

(二十四)陈述(申辩)笔录;

(二十五)行*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十六)行*处罚听证申请书;

(二十七)行*处罚听证通知书;

(二十八)行*处罚听证笔录;

(二十九)行*处罚决定审批表;

(三十)案件移送函;

(三十一)当事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书;

(三十二)行*处罚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三十三)罚没物品处理记录;

(三十四)执行情况相关凭证;

(三十五)行*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

(三十六)其他文书、证据。

执法机构按照简易程序实施行*处罚的,应当自案件办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当场行*处罚决定书、执行情况相关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八条行*强制案卷。执法机构应当自行*强制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行*强制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一)行*强制措施审批表;

(二)查封(扣押)决定书;

(三)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四)查封(扣押)通知书;

(五)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

(六)行*强制措施当场告知书;

(七)行*强制措施现场笔录;

(八)行*强制措施延期审批表;

(九)解除行*强制措施审批表;

(十)解除行*强制措施决定书;

(十一)解除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十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

(十三)执法文书送达回证。

行*处罚过程中的行*强制措施或者行*强制执行文书材料可以归入行*处罚案卷,不单独立卷。

第九条行*执法案卷按照行*执法程序和文书材料形成时间,兼顾行*执法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可按照行*执法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照办案时间顺序排列或者按照法律文书、证据文书、其他文书设置分类顺序排列,并制作行*执法文书目录编排于案卷封面之后。

案卷内文件目录应当按照卷内行*执法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份登记、编顺序号,并标明所在页号。每份行*执法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填写一个顺序号。

第十条行*执法案卷宜采用软卷皮装订。入卷的行*执法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应当保留原件;原件确实无法入卷的,可以保存复印件,但应当与原件进行核对,标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注明来源、日期,并由核对人签名或者盖章。

不便于直接入卷的录音、录像或者实物证据,应当制作填写证据备考表并注明证据名称、内容、数量、提取时间、存放地点等随卷归档。不宜保存的证物,应当拍照附卷,实物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在证据备考表中注明。

第十一条行*执法案卷的卷内材料应当按照排列顺序,采用阿拉伯数字逐张编页号。凡有文字的页面都应当编号,页码的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一本案卷编一个流水页号。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卷内备考表、卷底不编页号。

第十二条重大行*执法及适用一般程序的行*处罚案卷保管期为永久,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执法案卷保管期为30年。

20年(含)以上有效或未注明有效期的行*许可案卷保管期为永久。20年以下有效的行*许可案卷保管期为30年。

第十三条行*确认、行*裁决等其他行*执法案卷的立卷归档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年9月27日印

来源: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行*处罚法>释放的深情暖意》

《行*处罚法》施行已经20年,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作了第一次大修订,在加大惩戒力度的同时,新增了柔性执法规定,释放出“缕缕温情”,惠及广大市场主体。新的《行*处罚法》将于年7月15日实施。

具体有哪些“温情”,笔者归纳了几点。

一、首违免罚。过去,只有当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才不予行*处罚。而新《行*处罚法》第33条新增规定,违法行为虽然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但属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处罚。简称“首违免罚”。年以来,上海浙江等省市的一些行*机关率先发布“首违免罚清单”,以此提升文明执法水平,取得了较好的经验和成效。此次修订,吸纳这些地方执法改革成果。

二、善意免罚。过去,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没有主观过错,可能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但不是免予处罚的法定理由。举例说,A经销商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流入市场造成了危害后果。他有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是从有资质的合法厂家购进,采购时索取了购货票据,查验了产品的合格证明,能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但是,他依然要受到行*处罚。而现在,新《行*处罚法》第33条新增规定,除法律、行*法规另有规定外,只要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处罚。因此,上述A经销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在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形下,以后不会受到行*处罚。这一新规,是行*执法史上一个划时代的改变。

三、从旧兼从轻处罚。当同一部法律处于新旧更替之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旧法时期,被调查或被处罚又在新法时期,最后对其是适用旧法还是适用新法,各地行*机关观点不一,作法各异。而现在,新《行*处罚法》一棰定音,将“从旧兼从轻”原则写入第37条,即:“实施行*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这意味着,上述A经销商没有主观过错的违法行为,如果行为发生在年6月(旧《行*处罚法》有效时)以前,被立案调查在年8月(新《行*处罚法》施行后),是按旧行*处罚法给予处罚,还是按新行*处罚法不予处罚?这个疑虑和争议已迎刃而解,将肯定按有利于当事人的新规,不予处罚。四、亮证执法。新《行*处罚法》第55条,新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规定——“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新《行*处罚法》释放“温情”的意义在哪里?这是对“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具体体现,以及对“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作出的诠释。通过“柔性执法”,对轻微违法的市场主体推广说服教育、劝诫劝导的执法措施,有利于提升执法服务水平,有利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面对新《行*处罚法》带来的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好局面,市场主体要主动学法守法,学习所在行业的相关法律,生产企业应学习《产品质量法》等,经营者应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学习《食品安全法》等。要从合法的来源采购原料,要索取购货票据和产品合格证明。如果发生违法行为,要及时改正,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或消除危害后果。唯有这样,才能享受到新《行*处罚法》释放的深情暖意!作者系湖南衡阳市场监管局曾霞来源:居安法苑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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