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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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
(一)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90〕环管字第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公安部、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原中国人民解放*总后勤部、原交通部、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发布)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章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0号)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
(三)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11号)
三、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保护臭氧层多边基金项目实施指南(试行)(环经〔〕号)
(二)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环发〔〕号)
(三)关于加强环保审批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的通知(环办函〔〕号)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年第51号)
(五)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环办〔〕39号)
(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环办〔〕53号)
(七)关于在役核电厂试用核电厂性能安全指标的函(国核安函〔〕11号)
(八)关于环境信息公开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号)
(九)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环保项目验收规范(试行)(环科函〔〕1号)
(十)关于实行强制性环境信息公开的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号)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环发〔〕82号)
(十二)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号)
(十三)关于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监督检查的通知(环办〔〕号)
(十四)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策(环发〔〕号)
(十五)关于加强电石法生产聚氯乙烯及相关行业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4号)
(十六)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19号)
(十七)关于做好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函〔〕号)
(十八)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环办〔〕号)
(十九)关于加强主要添汞产品及相关添汞原料生产行业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号)
(二十)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环办函〔〕号)
(二十一)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廉*规定(环办函〔〕号)
(二十二)关于开展核电厂设备可靠性数据采集工作的通知(国核安发〔〕号)
(二十三)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公告年第67号)
(二十四)关于有效期届满环评机构申请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号)
(二十五)关于明确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车辆标准促进二手车流通的通知(环办大气函〔〕号)
(二十六)关于加强二手车环保达标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号)
影响:对相应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02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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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影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03
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
国家能源局
/1/28
/1/28
加强组织实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协作,把监管工作任务落实落细。牵头单位要对照《清单》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监管重点、时序进度,确保各项任务有序开展。要按照《清单》要求及时启动部署监管工作,建立有效联系机制,加大对派出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力度,为一线监管提供有力支持。
影响:企业了解*府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
04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
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
/1/28
/5/1
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中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时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活动。
涉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之间,因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民事纠纷引发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是指因排放、倾倒、堆存、填埋、泄漏、遗撒、渗漏、流失、扬散污染物或者有*有害物质等,造成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需要依法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影响:企业污染土壤但责任不明确或存在争议时参照执行。
05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
/2/1
/2/1
调整后的《名录》共列入野生动物种和8类,其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种和1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种和7类。上述物种中,种为陆生野生动物,种和8类为水生野生动物。
影响:与原林业部、农业部年1月首次发布的原《名录》相比,新《名录》主要有两点变化。一是在原《名录》所有物种均予以保留的基础上,将豺、长江江豚等65种由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升为国家一级;熊猴、北山羊、蟒蛇3种野生动物因种群稳定、分布较广,由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调整为国家二级。二是新增种(类)野生动物。其中,大斑灵猫等43种列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狼等种(类)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06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文件编制指南
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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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本文件提供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文件的编制格式、主要内容、资料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和建议,并给出了相关信息。
本文件适用于广东省内施工期需要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
影响:广东省内施工期需要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07
广东省节能技术、设备(产品)推荐目录(年本)
广东省能源局、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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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根据广东省年能耗双控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近期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了年节能技术及设备产品目录的征集与更新工作,形成《广东省节能技术、设备(产品)推荐目录》(年本),现予以公布。《广东省节能技术、设备(产品)推荐目录》(年本)同期废止。
影响:广东省节能技术、设备(产品)参照该目录。
08
上海市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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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依法开展环评业务
二、加强环评编制单位内部管理
三、加强环评编制人员管理
四、加强环评质量及档案管理
五、加强监督检查和信用监管
六、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七、其他
影响:在沪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参照执行。
09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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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缩减调查报告评审范围
二、简化农转建调查内容
三、推行调查报告分级评审
四、缩短评审工作时间
五、取消修复方案评审
六、强化修复工程事中监管
七、加强业务指导与服务
影响:本《通知》能有效解决土壤环境管理中存在的审批时间长、事中监管不足等问题,能够实现城市土地有序流转、优化营商环境,在打赢打好净土保卫战,加快城市土地有序流转,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10
广州市规范生态环境行*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7
/2/7
本市执法机构生态环境行*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生态环境行*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执法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当事人”)违反生态环境行*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处罚、给予何种行*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处罚的权限。
影响:广州市企业被执行生态环境行*处罚时参照执行。
11
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江苏省人民*府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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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分级标准、应急响应措施、应急豁免、应急资金保障等进行调整。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Ⅲ、Ⅱ、Ⅰ三个级别,分别用*色、橙色、红色标示,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除原有预警分级标准要求外,接到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发布的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色预警,需发布*色预警;接到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需分别发布橙色、红色预警。
应急预案新增绩效分级评价与应急减排措施规定。根据企业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排放限值、无组织管控要求、监测监控水平、环境管理水平、运输方式、运输管控要求等环保绩效情况,将重点行业企业评定为引领性企业或A、B、C、D四个等级,实施差异化管控。绩效分级评价为引领性或A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企业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30%、40%、50%;C级和D级企业制定更严格的减排措施。
影响:江苏省内重污染天气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参照执行。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22
/7/15
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行*处罚的定义和种类
(二)关于地方性法规设定行*处罚的权限
(三)关于行*处罚实施主体
(四)关于行*处罚的适用
(五)关于行*处罚的程序
(六)关于行*处罚的执行
(七)关于执法监督
此外,修订草案对管辖、行*执法协助、行*执法资格等规定也作了补充完善。
影响:发展和完善行*处罚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为单行法律、法规设定行*处罚和行*机关实施行*处罚提供基本遵循。企业需遵循相关要求。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22
/5/1
动物防疫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方针
(二)关于完善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制度
(三)关于完善动物防疫责任制度
(四)关于完善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五)关于完善兽医队伍管理制度
(六)关于完善保障措施
(七)关于法律责任
草案还对部分条款及文字作了修改。
影响:强化对重点动物疫病的净化、消灭,在全面防控的基础上,推动动物疫病从有效控制到逐步净化、消灭转变;强化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检疫检验;强化生产经营者的防疫主体责任、行业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地方*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动物疫源疫情的监测预警;强化动物防疫制度体系建设;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能力建设,完善保障措施。企业需参照执行。
14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
应急管理部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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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具体分为五章、十六条:第一章是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适用范围和总体要求。第二章是包保责任(第四条至第六条),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关键要求,分解明确到三个层面的安全包保责任人,各负其责。第三章是管理措施(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要求安全包保责任人要在厂区和监测预警系统公示,作为风险预警信息首要推送对象;建立履职记录,每天向社会承诺公告风险管控情况。第四章是监督检查(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要求应急管理部门运用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情况的在线巡查抽查;将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畴。第五章是附则(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解释了有关用语含义,明确了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影响:对于取得应急管理部门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每一处重大危险源,企业都要明确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从总体管理、技术管理、操作管理三个层面实行安全包保,保障重大危险源安全平稳运行。
15
江苏省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要点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1/22
/1/22
本《要点》适用于江苏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工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用于产品的生产、加工以及配套辅助设施,且使用量及储存量较多的。使用量及储存量较多指常年使用一个或多个品种的危险化学品,需要仓库、储罐、中间仓库储存的。
影响:用于企业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规范专项治理的开展,切实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事故。
16
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工作实施方案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1/30
/1/30
全面推进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工作,压紧压实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落实管控措施、报告较大以上风险的主体责任。全面摸清我省工业企业的安全风险分布状况,建立健全较大以上风险档案,形成安全生产风险基础信息数据库,各地、各部门运用风险数据指导督促企业改进工艺、加强管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遏制事故发生。
影响: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工作分为动员部署、重点推进、全面完成3个阶段实施,年6月底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面完成报告,12月底前所有工业企业完成报告工作。
17
江苏省工业企业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风险目录(第一批)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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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目录适用于判定本省行*区域内的非煤矿山、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燃气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工业企业以及带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较大以上安全风险。
影响:用于江苏省内企业判定较大以上安全风险。
18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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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细化劳动者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要求,界定“证据”内涵。
(二)突出用人单位的相关义务。
(三)明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备案管理制度。
(四)规范职业病诊断管理。
(五)明确了职业病诊断办理时限。
(六)缩短了职业病鉴定办理时限。
影响:《办法》突出了用人单位的相关义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相关义务,及时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资料;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报告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19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
/1/4
/1/4
1.删去第七条第二款有关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机构编制的规定。
2.将全文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影响:部门名称修改等,影响不大。
20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
/1/4
/1/4
1.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托运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技术单位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
2.将全文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影响:部门名称修改等,影响不大。
21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处罚裁量基准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28
/3/1
原裁量基准共14个案由,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修改,本次修订删除了2个案由,同时对3个案由内容进行了修订。
影响:为规范卫生行*执法行为,年制定了《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处罚裁量基准》(沪卫计法规〔〕23号),文件于年12月28日下发,自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2月28日。有效期即将届满,在前期评估基础上,对原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
22
上海市饮用水卫生行*处罚裁量基准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28
/3/1
裁量基准共26个案由,本次修订对“案由六:生产、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或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涉水产品。”中裁量基准的一般情形和情节严重的情形的文字表述进行个别调整。
影响:为规范卫生行*执法行为,年制定了《上海市饮用水卫生行*处罚裁量基准》(沪卫计法规〔〕27号),文件于年12月28日下发,自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2月28日。有效期即将届满,在前期评估基础上,对原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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