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提案之一
农业保险:化解金融扶贫潜在隐患,完善风险分担机制
梁静保资运用:探索不同险企权益投资监管模式■全国*协常委
梁静表示,经过多年努力,各地已在金融扶贫上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和模式,但由于*策性金融扶贫本身的内在悖论因素,当前还面临风险分担机制不完善、潜在风险隐患叠加累积等突出问题,需要引起足够重视,并切实采取有效举措积极应对。
梁静在《提升金融扶贫潜在风险隐患防范化解能力的提案》中提出五条建议:
●第一个建议是进一步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和贴息*策,具体有四个方面:①完善金融扶贫风险分担机制。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将金融扶贫风险分担机制及财*贴息落实情况纳入各级各部门脱贫攻坚成效考核范畴,督导相关单位认真履行风险分担协议。②重点完善针对产业扶贫贷款的风险分担机制。加快完善担保机制和补足风险补偿金,通过“信贷+财*贴补+税收优惠”等激励措施,健全*府、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共同参与、各司其职的产业扶贫融资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③探索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支持地方*府设立“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或担保机构,扩大扶贫贷款风险补偿金和担保基金规模。④完善风险分担保障机制。完善农业保险*策,引导保险业嵌入金融扶贫,加强保险与信贷联结,防止出现因灾返贫、因病返贫冲击扶贫贷款安全性,有效巩固脱贫攻坚成效。●第二个建议是制定扶贫贷款陆续集中到期应对预案,具体有三个方面:①提前制定应对预案。建议财*、扶贫、银监等部门统筹安排,提前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预案,以预案的针对性、高效性及时妥善处置可能的金融风险。②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到期衔接。及时补足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明确补偿触发条件和实施细则,合理分担贷款风险损失,建立贷款还款高峰和逾期风险预警的应对机制。③建立扶贫贷款风险监测机制。将防范金融风险摆到突出位置,强化*银保等部门联动,深入分析现状、逐笔建立台账、分类制定预案,对逾期风险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处置。
●第三个建议是研究出台脱贫后金融支农的*策措施,具体有三个方面:①保持一定时期内*策连贯性。对金融扶贫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机衔接上设置3-5年的扶持期,贫困户贷款到期一次性收回后,仍有适当的项目和资金需求且符合扶贫小额信贷的,建议在原核实的授信额度内按实际需要量发放。②积极发展普惠金融。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金融产品和模式创新力度,提供差异化、精准化的金融服务。③大力发展产业金融。在提供财*贴息、风险补偿金等事后补偿型资金的基础上,补充财*奖励、业务支持等事前引领型激励*策,充分调动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的产业扶贫积极性。
●第四个建议是加快乡村信用体系和营商环境建设,具体有三个方面:
①深入推进乡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贫困户的金融教育,提高其金融参与意识,强化信用和法律意识,着力改善农村信用环境。
②强化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突出需求导向,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不同需求的专属产品,从单一产品支持向综合金融服务转型。
③创新贷款抵押担保方式。针对扶贫贷款中抵押物短缺问题,支持金融机构进一步扩大贫困地区农户和农业企业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
●第五个建议是建立健全涉农信贷投入激励机制,具体有三个方面:①强化项目带动。建立健全贫困农户项目库,做好贫困地区特色优质项目、重点发展产业的推荐工作。②强化*策引导。综合运用扶贫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策工具,发挥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差异化监管等*策的正向激励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信贷资源向贫困地区倾斜,精准对接特色产业金融服务需求。③强化投入激励。在信贷资金支持脱贫项目上,打造“信贷+财*”的双赢模式,通过财*贴息、担保等分散信贷风险。加大扶贫贷款税收优惠,对金融机构发放的扶贫贷款、农户小额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利息收入可实行减免征营业税。
建议提案之二
跨境保险通:加快实现大湾区保险服务中心
容永祺保资运用:探索不同险企权益投资监管模式■全国*协委员、全国*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容永祺提交《关于加快实现大湾区保险服务中心及推进落实跨境保险通的提案》,建议加快实现粤港澳大湾区保险服务中心,并在“跨境理财通”出台后,推进落实“跨境保险通”。
○加快实现大湾区保险服务中心
容永祺表示,要加快实现大湾区保险服务中心。香港作为成熟的保险市场,多年来为内地民众提供了内地保险产品以外其他类型保险产品和服务的选择。为了能为居于内地的客户提供更便利的售后服务,建议有关当局加快落实大湾区保险服务中心,允许中心收取续保保费、办理理赔手续、更改保单资料,及提供其他客户服务。为加强资金流动的管理,可参考现行“港股通”、“深港通”和“沪港通”的封闭式资金管道做法,由大湾区的服务中心代为收取保费,将来保单取消或索赔时所得款项直接汇入客户在大湾区的银行账户中。此安排有三大好处:一、让已离岸的资金回流内地,减少国家外汇的流失;二、内地投保人可以获得更多样及不同的保障或投资选择;三、长远而言,有助推动内地的保险业进一步国际化,为内地保险企业的专业服务和管治水平提供参考。
○推进落实“跨境保险通”容永祺建议,推进落实“跨境保险通”,参考“跨境理财通”,可以为购买跨境保险产品设每年保费个人额度5万美元,将来理赔、取消保单时取回的现金价值或保单期内提取自部分现金价值及红利,将透过封闭式资金管道经大湾区保险服务中心或银行体系,赔偿或退回给投保人。
另外,容永祺还建议,由于香港没有外汇管制,港人到内地投保时,则不用设保费5万美元的供款额度。而保费可以经香港银行体系直接汇至内地保险公司的银行账户中,而收取赔偿或现金价值时,同样经封闭式资金管道汇至香港给投保人。
建议提案之三
医疗保险:建议尽快激活“休眠”的医疗数据
周延礼■全国*协委员、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提交了一份名为《激活医疗数据价值促进医疗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提案。在提案中,周延礼指出,大量的医疗卫生数据还处于“休眠”“待开发”的状态,要尽快激活医疗数据所蕴藏的价值,促进医疗保险的高质量发展。
周延礼在提案中给出了四方面的建议:①明确卫生健康管理部门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在推进医疗数据共享和激活要素价值方面的主体责任,推动其职责由简单的“保管人”向“最终监管者”转变,明确医疗数据整合、开放的时间表,借鉴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体系搭建起由多方数据提供者、使用者、开发者等组成的完整的全国分级的医疗数据整合、开放、开发、运行体系。②明晰医疗数据共享和开放、开发规则。深入研究和确定医疗数据的产权归属、不同类别医疗数据,如原始数据、脱敏数据、基因数据等不同的共享和开放、开发规则;医疗数据的安全规则;保险公司开发、挖掘医疗数据的规则;确定数据纠纷的内部处理规则等。③从常态化解决医保、商保在医疗领域的支付问题着手,切实解决好保险公司在利用医疗数据,实现医疗保险高质量发展的痛点和难点问题。进一步固化在抗疫中形成的将医保、商保纳入互联网医疗支付的成功经验,脱敏数据可以实现对保险公司的开放,以满足其开发新产品的需求。对医疗原始数据可设定一定的开放条件,同时规定一旦发生数据泄露等安全问题,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基因数据等涉及治疗和个人隐私方面的数据,原则上不对保险公司开放等。④确立统一的数据标准和接口标准,在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的主导下,实现互联网医疗和保险公司的数据共享。由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确定保险公司准入医疗数据的门槛和条件。医院买药治疗、在线诊疗、药店买药等不同场景的保险公司实时支付问题,大幅提高商保支付占互联网医疗费用结算的比例(目前为10%),构建“健康+支付”的服务闭环,更好地促进互联网医疗和保险公司的结合,为客户提供更多更好的体验。
建议提案之四
校外培训:加强机构办学风险防控,引入保险制度
李剑萍■全国*协委员、民盟中央教育委员会委员李剑萍指出,校外培训机构虽然是营利性公司法人,但其所从事的教育培训是具有公益性的社会事业,国家必须重视对培训机构办学风险的防控。
调研发现,近年来,校外培训机构为获融资,不断采用设立分支机构或加盟商的形式扩大规模,利用预付费的学费收取模式提前消耗大额资金,形成重大资金隐患。为此,必须严格市场准入,防控机构盲目扩张风险。除了常规设立标准的审核,教育部门应与市场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联合起来,加强培训机构的准入标准设置,加强对培训机构现有资金和扩张情况的审查,防控机构盲目扩张带来的经营风险。
“建立智能监督服务平台,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是当务之急。”在李剑萍看来,教育行*部门应充分运用现代化智能管理手段,搭建集机构审核、信息采集、监督检查、情况报送等基本功能于一体的“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该平台可以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基本信息、开设课程、招生对象、师资情况、奖惩情况、学员点评、有关统计、年检和年报等数据信息实行统一归集、动态更新,便于公众查询与监督。同时,要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引导消费者理性选择。校外培训机构的信用评价指标,要重点围绕培训机构的办学场地、教师资质、劳动用工、收费退费、招生宣传、信息公开、课程内容等进行评价,建立动态的“红白黑”名单。“红白黑”名单与年检结果纳入培训机构的管理服务平台,供消费者查阅,引导消费者理性选择低风险培训机构。
针对如何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办学风险防控,李剑萍提出,可探索保险制度,社会分担风险。他建议鼓励引导大型保险公司开发教育培训安全保障责任类保险产品,特别是合同履约责任类保险,如果培训机构因破产、被吊销证照、停止营业等情况造成学员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引导校外培训机构为参加培训的学生购买相应保险,同时鼓励学员主动购买相关保险。
建议提案之五
职业保险:保护法治环境,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胡旭晟保资运用:探索不同险企权益投资监管模式■全国*协委员、湖南省*协副主席、致公*省委会主委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遇害法官周春梅被人社部、最高法追授“全国模范法官”称号。胡旭晟提交提案,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对法官依法履职中的人身安全保护。如中办、国办印发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等,为保障法官依法履职和人身安全提供了较为有力的制度保障。
法官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甚至遭受伤害,周春梅案件并不是个例。胡旭晟认为,由于当前对法官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特别保护的体系性立法建设尚未健全,大量侵扰行为仍处在立法规制范围之外,部分法律条文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例如,现行法律中,对于法官的人身保障大多局限在“法庭”这个特定区域以及法官本人,而现实中,法官受害却常常发生在法院之外,法官家人也是受害受威胁的对象。
为法官特别保护立法是世界通行的做法。胡旭晟建议,在借鉴域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整合我国既有的刑事、行*和民事立法,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职业保护的专门立法;同时建立法官及其近亲属人身保护令制度,对办理危险性较高案件或人身安全受到恐吓和威胁的法官及其近亲属实施居家、出行保护,并采取禁止特定人员接触以及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恶性案件发生。
类似案件发生后,也需要有效的救助体系对受害法官家庭进行救助,胡旭晟建议,开发设计专门的保险品种,设立受害法官家庭救助基金,建立子女入学优惠制度。
建议提案之六
长护保险:完善服务体系,推进失能失智失独群体医养结合
韩东太■全国*协委员、沈阳市*协主席医养结合是社会各界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