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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4/30 1:08:00
皮肤科医生程少为 https://m-mip.39.net/baidianfeng/mipso_8231864.html

不点蓝字,我们哪来故事?

农业部拨付.5亿元支持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助力乡村振兴

大力开发农村生物质能,既是助推农村能源革命的重要抓手,也是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循环利用的有效途径。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将其纳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点内容来抓,切实做好规划引领,发挥好部门之间统筹协调作用。一是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年,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的方案的通知》(农计发〔〕90号),聚焦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等5类废弃物,以就地消纳、能量循环、综合利用为主线,采取*府支持、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分步实施的方式,着力探索一批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有效治理模式。二是实施农业绿色发展五大行动。年,我部专门印发《关于实施农业绿色发展五大行动的通知》(农办发〔〕6号),启动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东北地区秸秆处理行动等,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综合治理和资源化利用。三是促进生物天然气产业化发展。年,我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印发《关于促进生物天然气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号),推动构建就地收集原料、就地加工转化、就近消费利用的分布式清洁燃气生产消费体系,加快解决畜禽粪污排放、秸秆露天焚烧等引起的环境污染问题,开拓生物天然气在城镇居民炊事取暖、发电、交通燃料、锅炉燃料、工业原料等多个领域的应用。截至年底,我国生物质发电并网装机万千瓦,生物天然气产能约1.3亿立方米/年,生物质成型燃料年利用规模约万吨,生物质液体燃料年利用规模约万吨。民建中央:“关于加强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改善与提升农村人居环境的提案”收悉,经商财*部、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强化认识,充分发挥生物质能作用

二、关于变疏为堵,拓宽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途径

疏堵结合、畅通渠道是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根本出路。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对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支撑,不断拓宽途径、强化科技攻关,构建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技术体系。一是因地制宜做好科学布局。生态环境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监督指导养殖场户切实履行粪污利用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手段密切监控露天焚烧火点,压实地方*府主体责任,指导东北三省、河北、内蒙古等省份,划定限烧禁烧区。国家能源局积极支持北方地区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供暖,采用生物质热电联产和大型生物质锅炉,实施集中式供暖;采用中小型生物质锅炉,实施分散式供暖。我部探索了秸秆打捆直燃和秸秆成型燃料利用模式,推动发展以畜禽粪污、秸秆等为原料制取沼气以及提纯天然气,为农村和城镇居民提供清洁能源。二是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力度。中央财*高度重视对农业科技工作的投入,不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优化投入结构,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内增设了粪污处理利用和秸秆综合利用科学家岗位,打通农业废弃物科技创新链条;通过基本运行经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等,积极支持农业领域改善科研基础条件,激发自主创新活力。国家能源局积极推动生物质能非电领域的利用,加快生物质发电向热电联产转型升级,明确了89个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技改试点项目。三是畅通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渠道。我部积极搭建科技创新平台,推动组建“国家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处理科技创新联盟”“东北区域玉米秸秆综合利用协同创新联盟”,加快推进畜禽粪污、秸秆资源化利用关键核心技术的联合攻关;先后推介发布“9种畜禽粪污资源化处理典型模式”“秸秆农用十大模式”“县域秸秆综合利用模式”等,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地选用成熟适用技术模式,不断拓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途径。

三、关于统筹规划,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果

近年来,中央财*实施“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方式,将畜禽粪污和秸秆资源化利用列入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约束性指标任务加以推进,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资金集聚效应。一是全面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行以地定畜、种养结合、循环发展,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年以来,我部会同财*部累计安排中央财*资金.5亿元,实现个畜牧大县全覆盖,推动全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农村能源和农用有机肥利用为主要方向的相关产业日益壮大。二是全面实施秸秆综合利用行动。年以来,我部会同财*部共安排中央财*资金86.5亿元,以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为主要利用方向,开展整体推进的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建设,支持秸秆利用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共覆盖个秸秆产生大县,推动全国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6.7%。三是加大生物质发电的*策支持。贯彻落实可再生能源法,中央财*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按电量给予补贴。其中,对秸秆等生物质发电统一执行0.75元/千瓦时的电价,年以来,累计拨付生物质能发电补助资金亿元。年,国家财*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4号),明确自年起所有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均采取“以收定支”的方式确定。据测算,年将新增生物质发电项目补贴额度15亿元。

四、关于完善收贮,提升农业废弃物收贮利用效能

收储运是农业废弃物产业化利用的关键环节,我部不断加大对农业废弃物收储运各环节的支持,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建立健全*府推动、企业利用、收储运组织为纽带、市场化运作的收储运体系。一是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方面。支持9.3万家规模养殖场开展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新建堆肥场万平方米、液体粪污贮存设施万立方米、管网万米,购置相关设备.7万台套,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3%,畜禽粪污直排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逐步探索健康持续的市场化运行模式,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摊机制,推动第三方集中处理模式稳步发展,全国备案有机肥厂、大中型沼气工程等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主体达到近万家。二是在秸秆综合利用方面。我部专门印发《关于全面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号),推动各地大力培育秸秆收储运服务主体,构建县域全覆盖的秸秆收储和供应网络;制定发布《能源化利用秸秆收储站建设规范》行业标准,指导各地提升秸秆收储的标准化水平。截至目前,全国从事秸秆利用的市场主体有2.9万家,秸秆离田打捆面积近万亩,产业化利用量约万吨。各地也不断创新收储*策,打通秸秆离田利用瓶颈。安徽省将秸秆收储设施用地按设施农用地管理,对具有一定规模的收储点,给予10万元/千吨的资金补助;黑龙江省在全省建设60个秸秆固化压块试点县,要求每个试点县至少建设一处年产吨的压块站,开展整村推进。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坚持疏堵结合,强化顶层设计,加大资金支持,充分发挥生物质能的多重优势,构建良性循环、长效持续的运行机制,从根源上解决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难题,不断助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

感谢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年9月29日

联系单位及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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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4/30 1:09: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商务厅(局)、广播电视局、能源局、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为深入贯彻*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坚持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的决策部署,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神,进一步深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府职能转变办公室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安排,现就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重要性。根据国务院部署要求,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全国开展了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法规*策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广泛征集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大力开展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严肃查处破坏公平竞争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专项整治,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一大批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制度规则更加明晰,市场秩序不断规范,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形成。但应当看到,与*中央、国务院要求相比,与广大市场主体期盼相比,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仍存在薄弱环节。各地招标投标法规*策文件总量偏多,规则庞杂不一,加重市场主体的合规成本;地方保护、所有制歧视、擅自设立审核备案证明事项和办理环节、违规干预市场主体自主权等问题仍时有发生,在一些市县还比较突出;招标投标行*管理重事前审批核准备案、轻事中事后监管,监管主动性、全面性不足,一些行业领域监管职责不清,对违法违规行为震慑不够。为巩固和深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迫切要求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久久为功,持续发力,推动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实现根本性好转。??二、严格规范地方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制定活动。各地制定有关招标投标制度规则,要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认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30日。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设定证明事项,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新出台制度规则前,要认真评估必要性,现有文件可以解决或者修改后可以解决有关问题的,不再出台新文件;对此前发布的文件要全面梳理,对同一事项有多个规定的,根据情况作出合并、衔接、替代、废止等处理。地方制定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制度规则,要建立征求本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意见机制,确保符合上位法规定,维护制度规则统一。??三、加大地方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整合力度。各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要会同各有关行*监督部门,加强对本行*区域招标投标制度规则体系的统筹规划,并强化对市县招标投标制度环境的监督指导。要从促进全国统一市场建设的高度,以问题最为突出的市县一级为重点,加大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整合力度。除少数调整*府内部行为的文件外,要按照应减尽减、能统则统的原则,对各地市保留的招标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实行总量控制和增减挂钩,避免边清边增;各区县一律不再保留或新制定此类文件。各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和有关行*监督部门要对省、市两级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汇总,年11月底前,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省级行*监督部门网站专栏公布目录及全文(或网址链接),并动态更新,方便市场主体查阅;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监管依据。??四、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各地招标投标行*监督部门要在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模式,紧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代理等关键环节、载体,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合理确定抽查对象、比例、频次,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对问题易发多发环节以及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可采取增加抽查频次、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重点监管;确实不具备“双随机”条件的,可按照“双随机”理念,暂采用“单随机”工作方式。抽查检查结果通过有关行*监督部门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同步归集至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充分发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用,明确交易服务机构需支持配合的事项和履职方式,实现交易服务与行*监督的有效衔接。年6月底前各地区、各部门要完成相关制度建设,11月底前完成首批次随机抽查。??五、畅通招标投标异议、投诉渠道。各地招标投标行*监督部门要指导督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有关主体依法提出的异议。要结合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年11月底前实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均可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在线提出异议和作出答复。要进一步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及时对投诉进行受理、调查和处理,并网上公开行*处罚决定;积极探索在线受理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各地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有关行*监督部门职责,以清单方式列明投诉处理职责分工,避免重复受理或相互推诿;要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快落实工业、农业农村、广播电视、能源等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行*监督职责,完善监管措施。鼓励探索通过地方立法建立特定部门兜底受理投诉机制,防止在确实难以协调明确监管职责的领域出现部门相互推诿。??六、建立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常态化征集机制。国家层面将加快开通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征集平台,围绕市场隐性壁垒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进行常态化的线索征集,作为异议、投诉之外的社会监督渠道,为各地区、各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指引。建立健全国家、省、市、县四级转办、督办机制,确保有效线索得到及时核查,违规文件得到及时修改废止,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纠正。线索征集平台针对实践中反映突出的问题,不定期发布和更新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负面行为清单”,明确监管重点,警示违法行为。各地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会同各有关行*监督部门要建立市场主体意见建议征集机制,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开通意见建议征集栏目,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不断改进管理、提升服务。??七、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各地要充分认识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长期性、艰巨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着力健全长效机制,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切实为不同所有制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各地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行*监督部门要分工负责,形成部门合力。要向下层层传导压力,对存在问题的地方,建立约谈、发函、通报机制,推动思想认识到位、责任落实到位、问题整改到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现地方突出违法问题或工作不落实问题,将通报给当地人民*府或当地*委全面依法治省(区、市)委员会办公室,典型问题向社会公开曝光;结合全国营商环境评价,定期对各地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开展评估。??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本通知过程中作出的整体部署、各专项部署、阶段性进展和成果,创新性做法和成效、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抄送、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指导督促,及时研究解决地方工作过程中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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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月20日

中建华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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