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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4/29 19:57:00

*策概览

*策文件:《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发布单位:珠海市人民*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年月6日

实施时间:年3月1日

有效时间:持续

条款数量:共七章五十九条(涉及民宿为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

突出特点:鼓励利用农村依法建造的宅基地农民房屋、村集体用房、闲置农房等资源发展乡村民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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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全文

目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规划和发展

第三章旅游公共服务

第四章旅游经营规范

第五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法律、行*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区域内的旅游活动、旅游经营活动、旅游发展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市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突出滨海特色和口岸优势,将珠海建设成为粤港澳大湾区重要的游客集散地和滨海国际休闲旅游目的地城市。第四条市、区人民*府(以下简称市、区*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作为重要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府的职责。第五条市、区旅游行*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旅游业的统筹协调、行业指导、旅游推广、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市场监管、公安、交通、发改、价格、商务、自然资源、建设、文化、体育、应急管理、卫生等行*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和促进旅游业发展以及旅游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区*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安排财*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形象推广和旅游资源保护。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业。第七条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第八条*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保障,鼓励旅游志愿服务组织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与帮助。第二章旅游规划和发展第九条市旅游行*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报市*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区*府应当根据全市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本区旅游发展规划。第十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互衔接。相关部门编制与旅游产业相关的规划时,应当征求市旅游行*主管部门的意见,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求。第十一条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土地利用的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具有旅游观光功能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征求市旅游行*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市旅游行*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目录,经市*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重点旅游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内优先解决。第十三条市*府应当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旅游用地,保障旅游项目建设用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者以土地使用权、海域海岛使用权入股等方式参与旅游项目建设。第十四条市旅游行*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文化、文物、统计、园林等行*管理部门,对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分类和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并定期更新。第十五条利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建筑等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第十六条市、区*府应当推动休闲度假旅游与观光旅游共同发展,促进滨海旅游、乡村旅游、会展旅游、工业旅游、康养旅游、体育旅游、科技旅游、红色旅游等旅游业态创新,推进旅游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具体办法由市*府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市旅游行*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发掘珠海经济特区文化、海洋文化、香山文化等文化内涵的旅游资源;大力发展博物馆、名人故居、美术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旅游项目。第十八条市旅游行*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旅游推广计划,组织宣传和推广本市旅游整体形象、重点线路和资源、特色产品。旅游行业协会可以授权旅游经营者使用本协会的优质服务推荐标志,引导会员开发旅游产品。第十九条促进本市与香港、澳门旅游业的合作和旅游业务创新发展,支持香港、澳门资本投资本市旅游项目,推动本市与港澳之间游客入境便利化。市旅游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港澳相关机构合作,建立健全与港澳的旅游合作机制。第三章旅游公共服务

第二十条市旅游行*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智慧旅游综合服务平台,发挥大数据统计分析、宣传推广、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功能;建立旅游实时监控和指引系统、旅游投诉维权系统等,搭建旅游自助服务平台。

第二十一条市、区*府应当按照旅游发展规划统筹建设旅游集散中心,为旅游者提供旅游信息、交通换乘、旅游投诉、旅游救援等服务。

旅游行*主管部门应当在出入境口岸、公共交通枢纽站点、主要旅游区(点)和主要商业街区,设置旅游咨询站点或者设施,提供旅游信息咨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本市推行旅游服务标准化。旅游行*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旅游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督促和指导旅游经营者实行标准化、规范化服务。

第二十三条市*府应当完善连接市区、旅游功能区、交通集散枢纽的快速交通网络。

旅游行*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公安交警等行*管理部门,组织开通接驳主要景区的公交路线或者客运线路,在主要景区设置团队旅游车辆上下客站点或者临时停车点。

第二十四条口岸、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等应当设置方便旅游者使用的停车场或者上下客站点。

公安交警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交通、旅游等行*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及通行条件,为具有旅游客运经营资质的旅游车辆在口岸、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等区域通行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旅游交通标志应当纳入城市道路标志系统,统一规划,统一设置。

市旅游行*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定期汇总相关景区的标志设置需求,并通报交通部门。交通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立指示前往主要景区的交通道路标志,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市旅游行*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交通等行*管理部门发布景区气象、游客流量等信息,对本行*区域的旅游安全风险进行监测评估,及时向社会发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

第二十七条市、区*府应当将公共厕所纳入本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通过*策引导、资金补助、标准规范等方式推进公共厕所建设,满足旅游者需要。

公共场所管理者和旅游经营者进行厕所升级改造,提高厕所设施标准和服务管理水平的,市、区*府应当给予补贴。

第二十八条市、区*府应当组织开展旅游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对口岸、机场、车站、码头、景区和周边区域治安和环境卫生的治理,营造安全有序的旅游环境。

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景区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

第四章旅游经营规范第二十九条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团表等旅游服务;不得在经营场所摆放签证、旅游产品广告,或者通过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旅游者。未依法取得出境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代办出境、签证手续等经营活动。第三十条旅行社在本市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应当规范、统一分社和服务网点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咨询制度。经旅行社授权,分社可以自己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服务网点应当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第三十一条导游上岗时应当携带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开启导游执业应用软件,携带旅游行程单和团队人员名单、旅行社标识。第三十二条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可以安排旅游者到当地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购物场所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明码标价,公平交易,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诱骗旅游者消费,不得强制旅游者进行交易,不得以回扣、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旅行社、导游、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员。第三十三条在住宅小区内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经专有部分占住宅小区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二)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住宿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三)涉及改变住宅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经规划行*管理部门批准;(四)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的约定。本条例所称经营性住宿服务,是指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住宅,开展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设施,并有服务人员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活动。第三十四条经营者可以利用农村、海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重要景区及其周边的独幢或者联排式住宅开办民宿。可以开办民宿的具体区域由区*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条例所称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民用建筑开办的,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第三十五条鼓励利用农村依法建造的宅基地农民房屋、村集体用房、闲置农房等资源发展乡村民宿,具体办法由区*府另行制定。在海岛开办民宿的,应当符合海岛保护规划。区*府应当加强对海岛民宿经营管理的引导,制定本区域海岛民宿总体发展规模、区域分布、经营特色、保障举措等*策。第三十六条开办民宿实行登记制度。市*府应当制定民宿管理办法。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安装住宿登记系统。第三十七条旅游客运企业及其驾驶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计划提供客运服务,不得招揽合同以外的乘客,不得擅自终止客运服务或者将旅游者交给他人运输,不得擅自变更客运车辆。第三十八条景区应当安装旅游实时监控设备,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市旅游行*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有权共享使用实时监控的数据信息。第三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风险管理预警和安全救助机制,配置必要的旅游安全救护设备和设施。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及其现场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救助和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向市、区*府或者相关部门报告。第四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建立设备、设施日志记录,保证安全运转,组织消除安全隐患。旅游经营者应当妥善保存设备维护、保养、检测、修复的相关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五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市*府应当制定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责任清单,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旅游案件联合查办、旅游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管机制,统筹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各相关行*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第四十二条旅游行*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订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协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旅游安全规定的行为,监督旅游经营者落实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市场监管、公安、交通、建设、文化等行*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三条旅游行*主管部门是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机构,应当公布旅游投诉监督电话和网站等信息。旅游行*主管部门收到旅游者投诉后,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或者跨区域的,可以延长至四十五日。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及时告知投诉人。相关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向旅游者反馈。第四十四条旅游行*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统一收集旅游经营者的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公示期限为两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旅游行*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不具有相关旅游经营资质的违法经营主体及其违法信息,应当录入旅游信用管理系统。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存在旅游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联合惩戒。第四十五条旅游行*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旅游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管理,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旅游经营者进行重点管理。旅游行*主管部门审核行*许可申请、旅游经营业务申请或者其他与旅游活动相关的申请时,应当查阅申请人信用状况,并将其信用状况作为批准行*许可申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六条市旅游行*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旅游者违反文明旅游行为规范被追究法律责任的,由旅游行*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游客不文明旅游记录系统。第四十七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应当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时予以处罚。监督检查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旅游行*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旅游行*主管部门可以查封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旅游行*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旅游行*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的罚款。第五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第五十二条购物场所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相关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提供非法住宿服务的,属于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旅游客运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交通部门对旅游客运企业进行处罚的,应当同时对驾驶人员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景区未安装旅游实时监控设备,或者未保障其正常运行的,由旅游行*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旅游经营者未进行安全检测、未按规定保留检测相关材料的,由旅游行*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七条旅行社、导游、领队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导游证的,自被吊销之日起,旅行社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导游、领队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旅行社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处罚三次以上的,由旅游行*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两年内被两次责令停业整顿的,由旅游行*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导游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处罚三次以上的,由旅游行*主管部门依法暂扣导游证三个月至一年;两年内被两次暂扣导游证的,由旅游行*主管部门吊销导游证。第五十八条旅游行*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相关行*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年3月1日起施行。

*策解读

*策解读


  解读:年原国家旅游局发布了《关于开展“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启动了全国各地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工作。根据全国全域旅游工作的部署,全国共有家单位被列入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名录。珠海于年被国家旅游局确定为首批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城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15号)“(二)基本原则……把促进全域旅游发展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抓手……”,以及《广东省旅游条例》“第三条本省发展旅游业,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全域旅游发展,体现岭南文化特色,形成*府引导、依法监管、市场运作、企业经营、社会参与、旅游者文明旅游的发展格局。”相关内容,发展全域旅游,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是我市重要的旅游工作任务。


  根据年1月市*府印发的《珠海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修编(-)》,我市旅游业发展的总体定位是“滨海国际休闲旅游目的地”,即在粤港澳大湾区旅游发展中,充分发挥珠海旅游优势,以休闲为特色,深化区域旅游合作,打造具有国际知名度的滨海休闲旅游目的地。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下文简称为《条例》)按照国家提出旅游全域化发展的新理念,结合我市城市发展定位和旅游业水平,确定旅游业发展新目标,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突出珠海滨海特色和口岸优势,将珠海建设成为粤港澳大湾区重要的游客集散地和滨海国际休闲旅游目的地城市。


  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十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以及《广东省旅游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旅游工作的统筹协调、行业指导、旅游推广、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保障和促进旅游业发展。”


  《条例》中明确我市及各区*府对发展旅游业的职责。

【三.关于“第六条市、区*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安排财*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形象推广和旅游资源保护。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业。”】


  解读:根据《广东省旅游条例》“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府根据本地实际和旅游业发展需要安排财*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改善旅游投资和经营环境,鼓励投资者参与本地旅游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设立旅游发展投资基金,金融、保险机构提供符合旅游业特点的金融、保险产品和服务。”


  我市在《条例》中给予补充,明确市、区人民*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在财*预算中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形象推广和旅游资源保护。

【四.关于“第九条市旅游行*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报市*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区*府应当根据全市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本区旅游发展规划。”】


  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为进一步明确市、区规划之间的关系,以及旅游发展规划法律地位、编制要求及执行效力,该条款规定旅游发展规划报市*府批准后实施,向社会公布。


  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该条款明确了旅游发展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

【六.关于“第十一条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土地利用的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具有旅游观光功能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征求市旅游行*主管部门的意见。”和“第十二条市旅游行*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目录,经市*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重点旅游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内优先解决。”】


  解读:以上条款均是对年《珠海市旅游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二十七条关于旅游重点项目和旅游用地保障相关规定的整合和保留。

【七.关于“第十三条市*府应当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旅游用地,保障旅游项目建设用地。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者以土地使用权、海域海岛使用权入股等方式参与旅游项目建设。”】


  解读:为保障乡村、海岛旅游业发展用地,增加该条支持乡村旅游、海岛发展用地的条款,将旅游用地列入年度用地计划。

解读:根据《广东省旅游条例》“第二十七条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开发和利用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关于部门开展本行*区域内的旅游资源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工作。”


  为明确资源普查的法定地位,凸显其重要性,通过上述条件划定市旅游部门及相关部门对旅游资源普查、分类、评估等工作的职责。


  解读:该条款是对年《珠海市旅游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保留。


  解读:依据《广东省旅游条例》“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制定并实施促进旅游业与工业、农业、商贸、文化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策措施,推动海洋旅游、工业旅游、红色旅游、乡村旅游、文化旅游等旅游业态创新,健全旅游产业体系,推行全域旅游发展模式,推进国民旅游休闲体系建设。”结合珠海实际,通过该条款明确促进我市旅游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的重点。


  解读:在《条例》立法调研和审议过程中,有审议和调研意见提出,要发掘珠海文化内涵,发展文化旅游项目,故根据珠海文化特色,提出发展文化旅游项目的要求。


  解读:打造及宣传推广珠海旅游整体形象是市旅游行*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该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市旅游行*主管部门旅游推广的法定职责,并对具体实施内容进行了细化。

【十三.关于“第十九条促进本市与香港、澳门旅游业的合作和旅游业务创新发展,支持香港、澳门资本投资本市旅游项目,推动本市与港澳之间游客入境便利化。


  市旅游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港澳相关机构合作,建立健全与港澳的旅游合作机制。”】


  解读:在《条例》立法调研和审议过程中,有审议和调研意见提出,应结合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要求,细化珠海与香港、澳门旅游区域合作和产业合作开发的规定。在充分参考《广东省滨海旅游发展规划(-00年)》“第七点推进粤港澳旅游合作。……实现粤港澳旅游信息共享,整合发挥粤港澳旅游信息平台各项功能。加大粤港澳旅游形象的网络宣传力度,鼓励和支持我省旅游企业推广旅游电子商务,提高旅游电子商务运作水平”,以及《珠海经济特区促进横琴休闲旅游业发展办法》(市*府令第号)“第四条促进横琴与澳门休闲旅游业的合作,支持香港、澳门资本投资本市休闲旅游项目,共同促进珠澳两地休闲旅游法互补,实现协有发展。”和“第十四条推动横琴与港澳之间游客入境便利化和旅游业务创新发展,建设国际商务休闲旅游基地”内容的基础上,制定了该条款。


  解读:《条例》专门就“旅游公共服务”增设一章,以明确*府及部门的相关职责。包括建立智慧旅游大数据统计分析及监管综合服务平台,建立旅游实时监控和指引网络系统、旅游投诉维权系统、虚拟旅游集散中心;细化旅游交通服务建设要求和旅游交通标示设置要求;明确旅游集散中心、公益性旅游咨询站点设施等。


  第二十条的内容是参考《广东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省人民*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旅游基础信息数据库及大数据平台,并与关于部门的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及时向旅游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开放,推进智慧旅游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在线行*审批、产业统计分析、旅游安全监管等智慧旅游管理体系,建立基于移动互联网新媒体的智慧旅游营销体系和游客信息服务体系。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建立旅游综合监管制度,健全信息汇集、及时研判、综合调度、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工作机制,并建立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异常名录制度。”相关内容而设立的。

【十五.关于“第二十一条市、区*府应当按照旅游发展规划统筹建设旅游集散中心,为旅游者提供旅游信息、交通换乘、旅游投诉、旅游救援等服务。


  旅游行*主管部门应当在出入境口岸、公共交通枢纽站点、主要旅游区(点)和主要商业街区,设置旅游咨询站点或者设施,提供旅游信息咨询服务。”】


  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府关于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结合年1月市*府印发的《珠海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修编(-)》关于在全市范围内“规划建设4个一级旅游集散中心,1个二级旅游集散中心”和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建设的内容,制定以上相应条款。

【十六.关于“第二十三条市*府应当完善连接市区、旅游功能区、交通集散枢纽的快速交通网络。


  旅游行*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公安交警等行*管理部门,组织开通接驳主要景区的公交路线或者客运线路,在主要景区设置团队旅游车辆上下客站点或者临时停车点。”和“第二十四条口岸、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等应当设置方便旅游者使用的停车场或者上下客站点。


  公安交警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交通、旅游等行*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及通行条件,为具有旅游客运经营资质的旅游车辆在口岸、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等区域通行提供便利。”】


  解读:在《条例》立法调研和审议过程中,有代表提出审议和调研意见,认为珠海拱北口岸、情侣路等区域没有设置专门为团队旅游车辆上下客的站点或临时停车点,为解决这一问题,专设此条款,为团队旅游车辆提供交通、停车等便捷服务提供依据。


  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为确保旅游交通标志的规范设置,专此条款以明确旅游部门、交通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的职责。

【十八.关于“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具体适用问题。


  《条例》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内容:“第二十九条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团表等旅游服务;不得在经营场所摆放签证、旅游产品广告,或者通过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旅游者。


  未依法取得出境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代办出境、签证手续等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旅行社在本市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应当规范、统一分社和服务网点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咨询制度。


  经旅行社授权,分社可以自己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服务网点应当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解读:(一)旅行社设立许可办理流程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注册账号,按旅游管理部门要求填写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资料(旅游管理部门实行全程网上办理,不再接收纸质申请材料)。经审查通过、予以受理及审批通过三个环节流程后,旅行社取得《关于准予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境内旅游业务的行*许可批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按要求存入质量保证金0万元,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同时应当与保险公司依法订立保险期限为1年,且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低于0万元人民币等的书面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向旅游管理部门提交质量保证金及旅行社责任保险等相关材料备案后,方可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行社经营业务。


  (二)旅行社分社设立备案办理流程


  以设立分社的旅行社(以下简称“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旅行社分社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设立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旅游管理部门备案,由设立社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登录账号,按要求填写及上传关于备案材料,并保存提交,经旅游管理部门审查通过、予以受理及审批通过三个环节流程后,旅行社分社方可领取《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分社不具有法人资格,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社的经营范围。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设立备案办理流程


  根据《广东省工商行*管理局等十六部门转发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工商规字﹝﹞3号)精神,年6月30日起,全面实施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及旅游系统的“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事项实现了“多证合一”登记,旅游管理部门不再单独受理“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业务,不再印发《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以设立服务网点的旅行社(以下简称“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设立社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登录账号将服务网点信息录入和上传关于材料并保存,以便旅游管理部门事中事后的监管。


  解读:(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关于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在住宅小区内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使用了建筑物内共有部分,如电梯、小区设施等,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以及第七十六条精神,获得建筑物内共有部分所有权人的同意。

【二十.关于“第三十四条经营者可以利用农村、海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重要景区及其周边的独幢或者联排式住宅开办民宿。可以开办民宿的具体区域由区*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民用建筑开办的,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和“第三十五条鼓励利用农村依法建造的宅基地农民房屋、村集体用房、闲置农房等资源发展乡村民宿,具体办法由区*府另行制定。


  在海岛开办民宿的,应当符合海岛保护规划。区*府应当加强对海岛民宿经营管理的引导,制定本区域海岛民宿总体发展规模、区域分布、经营特色、保障举措等*策。”】


  解读:(一)《广东省旅游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民宿的定义:“第二十一条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民宿旅游经营,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人文、自然景观和风俗文化等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


  各级人民*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的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民宿经营管理;支持在具有旅游资源的乡村发展民宿,经营者可以采取租赁、联营等方式,委托关于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城镇和乡村居民开办民宿旅游经营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府根据本省实际制定。”


  (二)《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鼓励和支持民宿发展:“第七条 支持在具有旅游资源的乡村发展民宿。鼓励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经济组织等,采用自主经营、租赁、联营等方式,参与乡村民宿经营管理。


  对位于景区周边、特色旅游村镇、历史文化街区、南粤古驿道等区域,生态环境良好、人文特色鲜明的民宿聚集地,县级以上人民*府可以给予相应的*策扶持,引导民宿规范有序发展。”


  (三)《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民宿的标准要求:“第九条 民宿客房规模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执行,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应当不超过14间(套)。单幢建筑客房数量超过前述规模的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场所,应当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管理。


  对利用围龙屋、四角楼等特色建筑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关于地级以上市人民*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在相应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前款规定的民宿规模要求。”


  《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3.1旅游民宿homestayinn


  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二十一.关于“开办民宿实行登记制度。市*府应当制定民宿管理办法。


  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安装住宿登记系统。”】


  解读:(一)《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消防要求:“第十二条 位于镇(不包括县城镇)、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50号)执行。


  利用其他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场所规模及消防安全要求可以参照前款所述文件执行。


  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要求。”


  (二)《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治安管理和登记要求:“第十三条 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以下治安管理基本要求:


  (一)安装治安主管部门认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按照规定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并按照要求上报治安主管部门;


  (二)配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三)根据《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民宿登记应当遵循便民原则。


  民宿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受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办理民宿登记工作。办理民宿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民宿登记信息应当与相关监管部门共享。”


  解读:(一)为打击无证旅行社行为细化了依据和提供了强制措施。


  《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团表等旅游服务;不得在经营场所摆放签证、旅游产品广告,或者通过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旅游者。未依法取得出境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代办出境、签证手续等经营活动。


  《条例》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旅游行*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旅游行*主管部门可以查封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


  上述两条的设置,一是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对无证经营的行为作出了具体细化,为执法监管甄别认定无证行为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二是为加强“两法”打击违法行为提供依据,同时也为旅游行*执法部门加强对无证经营行为打击,提供了行*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


  (二)为加强对旅行社服务网点“四个统一”的监管提供了执法依据。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旅行社在本市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应当规范、统一分社和服务网点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咨询制度。经旅行社授权,分社可以自己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服务网点应当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旅游行*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过上述两条的对应设置,进一步细化了对旅行社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管理规定,同时为查处买卖许可证明及其它变相无证经营行为提供了执法依据。


  (三)为加强旅游团队监管和规范导游服务行为细化了依据。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导游上岗时应当携带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开启导游执业应用软件,携带旅游行程单和团队人员名单、旅行社标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旅游行*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的罚款。


  上述两条的设置,一是较好地遵循《行*处罚法》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为简易程序案件办理提供依据;二是在《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对导游的严重违法行为提高了处罚额度,进一步提升了我市打击导游违法行为的威慑力。


  (四)为解决旅游购物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可以安排旅游者到当地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购物场所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明码标价,公平交易,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诱骗旅游者消费,不得强制旅游者进行交易,不得以回扣、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旅行社、导游、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员。


  第五十一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三)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第五十二条规定,购物场所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相关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上述三条的设置,一是明确了旅行社导游人员安排购物场所,需符合的三个条件,并要求购物场所必须遵守四个不得的行为;二是在上位法的基础上,提高了对购物环节出现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并增加了治安处罚和“两法”衔接,合力打击严重违法行为的执法依据,较好地体现了严管重罚法理原则。


  (五)为发挥交通部门职能,依法合力打击“甩团”行为提供了执法依据。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旅游客运企业及其驾驶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计划提供客运服务,不得招揽合同以外的乘客,不得擅自终止客运服务或者将旅游者交给他人运输,不得擅自变更客运车辆。


  《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旅游客运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交通部门对旅游客运企业进行处罚的,应当同时对驾驶人员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通过上述两条的设置,一是明确了旅游客运企业及其驾驶人员应当遵守的三个要求;二是如因负责交通的旅游客运企业及其驾驶人员的原因造成“甩团”情形的,不仅要对客运企业作出严厉处罚,同时还要对违法的司机作出行*处罚,为尽可能防止该行为发生提供了执法依据。


  (六)为加强景区景点管理,提供市场监管效率,防范出现景区景点超最大承载量接待游客提供执法监管依据。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景区应当安装旅游实时监控设备,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市旅游行*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有权共享使用实时监控的数据信息。


  《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景区未安装旅游实时监控设备,或者未保障其正常运行的,由旅游行*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过上述两条的设置,一是为创新行*管理部门对景区景点的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对景区景点违反技术监管规定行为的处罚作出了规定。


  (七)为加强景区景点设备设施安全监督,提供了执法监管依据。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建立设备、设施日志记录,保证安全运转,组织消除安全隐患。旅游经营者应当妥善保存设备维护、保养、检测、修复的相关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旅游经营者未进行安全检测、未按规定保留检测相关材料的,由旅游行*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过上述两条的设置,一是对景区景点监管加强安全管理提出了要求;二是对景区景点违反安全监管规定行为的处罚作出了规定。


  (八)为有效解决行*执法检查中出现的不配合调查等问题提供了保障依据。


  《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应当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时予以处罚。监督检查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该条的设置,一是为旅游行*执法提供了执法保障,特别是针对在调查中出现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的情形;二是明确公安机关对于不配合执调查、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行为,可实施行*拘留和罚款的处罚,同时备查单位和个人信息保护依法作出了规定。


  (九)为加强我市民宿管理,明确了民宿的概念,规定了设立发展的条件,设定了违反规定的处罚依据。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住宅小区内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经专有部分占住宅小区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二)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住宿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三)涉及改变住宅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经规划行*管理部门批准;(四)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的约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本条例所称经营性住宿服务,是指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住宅,开展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设施,并有服务人员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活动。


  《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提供非法住宿服务的,属于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通过以上两条的设置,一是对我市的民宿经营服务行为进行了定义,为加强民宿发展作出了规定;二是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明确了处罚的标准。


  (十)为打击旅游市场严重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和完善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旅行社、导游、领队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导游证的,自被吊销之日起,旅行社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导游、领队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旅行社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处罚三次以上的,由旅游行*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两年内被两次责令停业整顿的,由旅游行*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导游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处罚三次以上的,由旅游行*主管部门依法暂扣导游证三个月至一年;两年内被两次暂扣导游证的,由旅游行*主管部门吊销导游证。


  通过该条的设置,为我市旅游市场设定旅游市场退出机制、明确量化处罚标准、法定行*许可准入条件、标准和不予许可原则和要求作出了规定。

官方新闻链接

《旅游条例》明确民宿经营条件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旅游条例》”),于年3月1日生效实施,是珠海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住宅小区内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行为进行规范,明确规定了住宅小区内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的条件,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不是什么房子都可以开民宿《旅游条例》对民宿按区域分三类管理:01一是对在住宅小区内办民宿等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行为予以严格限制,同时鼓励乡村发展民宿,加强对海岛民宿的规划和引导。0二是明确民宿开办区域,范围限定在农村、海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重要景区及其周边的独幢或者联排式住宅,具体区域由各区*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03三是规定开办民宿实行登记制度,市*府应当制定民宿管理办法。明确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安装住宿登记系统。开民宿需过半数业主同意随着珠海旅游业的不断发展,近几年来各式各样的民宿也越来越多。如何划定准入门槛,进一步加强管理?《旅游条例》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第三十三条提到,在住宅小区内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经专有部分占住宅小区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二)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住宿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三)涉及改变住宅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经规划行*部门批准;(四)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的约定。提供非法住宿服务最高罚5万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提供非法住宿服务的,属于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文/珠海传媒集团记者马涛)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规定民宿门槛

-0-:48:0来源:珠海特区报


  年3月1日,《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月6日,我市召开《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了解到,《条例》明确了*府管理职责、珠海旅游规划和发展、旅游公共服务、旅游购物规范、民宿管理等内容,针对我市旅游行业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很好的解决办法和法律依据。


  据悉,《条例》共七章五十九条,包括总则、旅游规划和发展、旅游公共服务、旅游经营规范、旅游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针对我市旅游业存在的*府及部门职责不清、统筹不够,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相对滞后,旅游市场监管力度及执法手段不足,以及民宿等旅游新业态迅猛发展,存在监管空白等主要问题,明确以促进旅游发展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不重复上位法规定的立法思想,围绕我市旅游发展目标和特点,着力解决旅游业突出问题。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结合新《条例》的颁布实施,该局将适时出台若干配套制度,进一步细化管理措施。

民宿按区域分三类管理

《条例》明确了对民宿的管理。其中,民宿按区域分三类管理:一是对在住宅小区内办民宿等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行为予以严格限制,同时鼓励乡村发展民宿,加强对海岛民宿的规划和引导。二是明确民宿开办区域,范围限定在农村、海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重要景区及其周边的独幢或者联排式住宅,具体区域由各区*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三是规定开办民宿实行登记制度,市*府应当制定民宿管理办法。明确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安装住宿登记系统。


  随着珠海旅游业的不断发展,近年来各式各样的民宿也越来越多。如何划定准入门槛,进一步加强管理?《条例》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第三十三条提到,在住宅小区内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经专有部分占住宅小区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二)业主将住宅改编为经营性住宿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三)涉及改变住宅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经规划行*部门批准;(四)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的约定。


  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在发布会上表示,在住宅小区内开办民宿,首先要在辖区派出所提交有关四个方面的证明材料,经过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才能开业,开业前必须安装相关的住宿管理登记管理系统,并在开业后自觉接受*府相关部门的监管。

大力发展博物馆、名人故居等文化旅游项目

《条例》指出了我市旅游发展目标,即为: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突出滨海特色和口岸优势,将珠海建设成为粤港澳大湾区重要的游客集散地和滨海国际休闲旅游目的地城市。

《条例》明确了我市的旅游规划和发展路径。一是明确了旅游发展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与市、区规划之间的关系;将对旅游建筑的规划建设要求,作为城市规划的组成部分统筹考虑。二是旅游用地方面,要求保障旅游重点项目和旅游用地、支持乡村旅游发展。三是旅游发展方面,结合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要求,《条例》明确要促进本市与港澳旅游业合作和旅游业务创新发展;推进旅游业与其他产业融合;组织发掘有珠海文化内涵的旅游资源;大力发展博物馆、名人故居等文化旅游项目。

大力对“无证旅行社”“无证导游”打击力度

旅行社和导游是旅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条例》加大了对“无证旅行社”“无证导游”的打击力度,其中,对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增设了行*强制措施,规定旅游行*主管部门可以查封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


  针对旅游客运企业及其驾驶人员“甩客”等违法行为,《条例》提高了罚款额度,并明确了驾驶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旅行社及从业人员严重违法行为,设立了比《旅游法》更为严格的行业禁止法律责任,并规定多次违法将加重处罚。


  据介绍,《条例》的创新体现之一就是设立了比上位法更加严格的处罚,将更好地规范旅游参与者的行为,促进我市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关英彦、副市长张锐出席了发布会。

来源: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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