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申报指南(农作物种业类)
国家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农作物种业方面重点支持种质资源保护、育种创新、测试评价和制(繁)种等种业关键环节能力提升项目建设。
一、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能力提升项目
(一)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中期库项目
1.建设要求。重点新建、改扩建一批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中期库。项目建成后,种质资源库的保存、评价能力明显提高,能够满足今后20年种质资源保存和鉴定评价能力提升的需求。
2.建设内容。新建、改扩建种质资源库建设按照填平补齐原则,根据扩增保存种质资源的数量等实际需求,补充建设田间工程、购置仪器设备和物联网数据获取与处理系统等。
3.项目布局及申报条件。新建、改扩建一批种质资源中期库,拟布局及品种范围为:山西(特色杂粮作物)、四川(西南特色作物)、西藏(藏区高原作物)。项目由承担国家种质资源保存任务的国家和省级科研教学单位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应拥有国家种质资源库及资源保存、评价的技术队伍。
4.中央投资规模。按照东部地区70%、中部地区80%、西部地区90%的补助比例安排中央投资。
(二)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圃项目
1.建设要求。新建种质资源圃原则上要求占地面积亩左右,保存该生态区域特色作物种类2种以上,资源保存能力0份以上,年鉴定评价和分发能力份以上。项目建成后,资源保护种类、数量、质量以及评价鉴定能力明显提高,能够满足今后20年资源保存和鉴定评价能力提升的需求。改扩建项目形成的保存、鉴定评价和分发能力原则上不低于新建资源圃。
2.建设内容。新建种质资源圃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保存、隔离、鉴定评价等圃地建设,购置资源鉴定及田间测定、监控、相适宜的农机具和物联网数据获取与处理系统等设施设备。改扩建种质资源圃按照填平补齐原则,根据扩增保存种质资源的数量等实际需求,补充建设田间工程、购置仪器设备和物联网数据获取与处理系统等。
3.项目布局及申报条件。新建一批种质资源圃,拟布局及品种范围为:山西(饲草)、海南(热带野生稻)、贵州(云贵高原特色作物)。项目由承担国家种质资源保存任务的国家或省级科研教学单位建设。申报特色作物种质资源圃的项目单位,应具有该特色种质资源收集保存与鉴定评价的科研支撑队伍,拥有亩以上自有土地用于种质资源圃建设,已收集保存该特色作物种质资源原则上不少于份,且该区域没有已建成的同作物类型的国家种质资源圃。改扩建一批种质资源圃,拟布局及品种范围为:广东(野生稻)、陕西(柿)、*(野生苹果)。项目由承担国家种质资源保存任务的国家和省级科研教学单位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承担DUS测试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繁殖材料保存能力。
4.中央投资规模。按照东部地区70%、中部地区80%、西部地区90%的比例安排中央投资。
(三)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项目
1.建设要求。保护区总面积达到1亩以上。项目建成后,原生境保护区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严重濒危的农业野生植物珍稀物种种群得到恢复和发展。
2.建设内容。项目应根据实际需求,重点建设隔离设施、警示设施、看护设施、防火排灌设施、温室、网室及必要的供电供水设施等,购置数据采集分析设备、通讯巡逻设备、环境监测设备、标本陈列设备、资源监测与管护监控设备等。
3.项目布局及申报条件。建设一批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拟布局范围为河北、湖北、湖南、甘肃等省份,各地限报1个。项目建设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级农业环保站、科教站、农技站等事业单位,并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申报项目目标保护物种应优先选择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处于濒危状态,对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农业野生植物,包括作物野生近缘植物、野生蔬菜、野生果树、野生花卉、野生茶树和野生药用植物等。项目需取得县级以上人民*府建立原生境保护区的批复文件,明确保护物种、建设地点和范围、责任主体,具有长期土地经营使用权和充足的运行经费保障等。项目区域应远离人群密集活动区、污染源、地质塌陷区等。鼓励并优先支持以省级农业环保站、科教站、农技站等事业单位牵头,统筹辖区内符合规划布局的各县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项目打捆申报为一个总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需明确项目后续管护措施。
4.中央投资规模。按照东部地区70%、中部地区80%、西部地区90%的比例安排中央投资。
(四)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隔离基地项目
1.建设要求。为落实国家“南繁硅谷”建设要求,满足海南南繁科研育种工作需求,新建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隔离基地,建设标准符合国家进出境动植物隔离基地建设的硬件要求,隔离基地核心区面积不低于亩。基地建成后达到进出境检疫部门和植保部门的相应要求,具备检疫隔离资质。
2.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检验检疫实验室、隔离检疫种植养殖区、隔离温室(包括必要的负压温室)、无害化处理设施等土建工程,以及相关仪器设备购置。
3.项目布局及申报条件。新建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隔离基地项目,布局在海南三亚,由具有相应实力的事业单位承担。
4.中央投资规模。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且最多不超过20万元。
二、农作物育种创新能力提升
(一)农作物育种创新项目
1.建设要求。围绕发挥种子企业在现代种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通过改善企业育种创新条件,支持开展高效育种,提升种质资源保存利用、育种科研创新、良种生产加工、推广服务等能力,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民族种业。
2.建设内容。根据育种科研方向和科研技术路线及育繁推一体化发展要求,着力改善科研基础设施,兼顾种子生产加工等条件。重点建设内容包括库房(含低温种子库)、检验室、农机具库等土建工程,温室、大棚、晒场、试验地田间工程,以及实验分析设备、农机具、仪器设备购置等。
3.项目布局与申报条件。不同作物每省(自治区、直辖市)限报1个。水稻育种创新项目:安徽、江西;玉米育种创新项目:辽宁、河南;大豆、油菜等油料作物育种创新项目:黑龙江、贵州;果菜茶(含食用菌、花卉)育种创新项目:北京、上海;饲草育种创新项目:甘肃、内蒙古。申报农作物育种创新项目企业条件:①已开展科企合作,与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签订长期科研合作协议,明确种业科研成果转化方式,其中参加国家或省级良种联合攻关的企业优先;②具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3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③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自有或租用(剩余租期不少于5年)的科研育种基地5处以上、总面积亩以上;④近3年内,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年种子销售收入的5%;⑤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6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2个和省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和省级审定品种5个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相应作物的以本企业名义登记或单独申请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5个以上;⑥产业实力强,具有走出去潜力优势,在国外有一定市场;⑦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育种人员10人以上;⑧近三年无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或套牌侵权行为。申报饲草育种创新项目企业条件:①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包括紧密的科研、企业合作协议,有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②有专门的育种机构,自有科研实验室平方米以上,长期稳定的育种用地(自有或剩余租期5年以上)亩以上,具备较为完备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③拥有自有深度登记品种;④拥有商业化育种研发队伍,其中专职从事育种科研(相关专业本科以上)的人员5名以上。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投资总体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万元,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且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0万元。
(二)分子育种创新服务平台
1.建设要求。为推进新一代智能化育种技术体系发展、有效提升动植物种业关键共性技术支撑能力,打造国际领先的国家分子育种中心,开展多物种基因组测序、组装、功能基因解析、全基因组选择、性状创新,以及新种质资源创制,进行育种大数据智能化集成应用,并提供第三方检验检测、测定评价等公共技术服务。
2.建设内容。致力于打造生物技术与信息技术高度集成的行业关键共性平台,主要包括高通量的基因分型平台、高效率的遗传转化体系、高性能的大数据分析中心、专业化分子检验检测中心、规模化性状测试网络等,并配套相应仪器设备。
3.项目布局与申报条件。在现有基础上提升改造,布局在相关育种基础较好的湖南省,由国家级分子育种平台企业承担;要求有建设用地或自有房产可用于试验业务用房;具有分子育种、遗传育种、生物信息、大数据及物联网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能够提供必需的运行经费支持。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投资总体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万元,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且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0万元。
三、测试评价能力提升项目
(一)建设要求。加强现有资源整合,建设一批国家级测试评价中心和区域级测试评价站,承担品种区域试验、特性鉴定、质量检测、登记认证及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DUS)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的生态区布局要求和试验机械化、智能化、信息化标准开展建设。项目建成后,能够承担本生态区域植物品种试验以及测试技术研究等任务;能够实现试验申请、试验方案形成、试验任务下达、试验管理评价、试验数据采集与汇总分析、品种推广等环节全程信息化管理;每年承担1个次以上品种试验任务;具有开展抗病性(抗虫、抗旱、抗高低温、抗倒、耐渍涝、耐盐碱、水肥高效利用等)鉴定能力;测试用地长期稳定(自有土地)。
(二)建设内容。重点建设远程监控室及配套设施设备、网络管理室、考挂室、种子仓库,特性鉴定专用设施,摄影、生理生化分析、品质分析室等土建工程,组织培养工作间、植物样品处理工作间、分子及生理检测实验室,温室、网室、隔离防护等田间工程,重点购置田间耕整、运输、品种性状与田间环境数据采集、小区播种与收获、测产、考种及试验信息化等设备机具。
(三)项目布局和申报条件。测试评价分中心布局在广东、陕西、青海。区域测试评价站布局在辽宁、河南、四川(饲草区试)、甘肃(饲草区试),每个省份限报1个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组织协调能力强;有建设用地或自有房产可用于试验检验业务用房改造;有相应的试验用地,面积亩左右,生态代表性强;具有开展品种试验、种子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能够提供必需的运行经费支持。同时按照1+N建设模式要求,每个区域性测试评价站应带动建设亚生态区内3-5个测试点,形成区域性试验网络。其中布局在陕西的分中心还要立足于打造面向上合组织和中亚地区的种业新品种测试评价交流合作平台。
(四)中央投资规模。按照东部地区60%、中部地区70%、西部地区80%比例安排中央投资。
四、制(繁)种能力提升项目
(一)建设要求。在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国家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范围内,支持部分国家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县(市)加强种子(种苗)基地基础设施、生产加工、监管服务能力建设,着力提升基地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集约化和信息化水平。项目建成后,近三年种子(种苗)向本区域外调出量应占到基地种子(种苗)生产量的60%以上。
(二)项目布局与承担单位。项目布局在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国家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范围内,根据作物分类优先安排一批基地建设,主要包括:常规稻(云南)、大豆(黑龙江、安徽)、马铃薯(河北)、棉花(*、*兵团)、杂粮杂豆(宁夏)、花生(山东)、糖菜茶食用菌等(河北、山西、江苏、湖北、广西、重庆)、中药材(福建、甘肃)、饲草(黑龙江、甘肃、*)。由种子基地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项目申报或基地县有实力的种子企业直接申报,每省限报一个。
(三)建设内容。项目重点支持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实施土地平整、田间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及配套设施等工程建设,购置相关仪器设备和农机具,实现旱涝保收;支持种子基地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物联网系统、种子物流与追溯管理信息体系建设,推进基地实现种子生产、质量监管的信息化和可追溯;支持有条件的种子基地建设种业园区,完善种子晒场、仓库及附属设备、种子质量检验室、农机库房、种子加工车间等加工及仓储设施。
(四)中央投资规模。项目投资总体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万元,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且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0万元。
五、其他申报要求
(一)项目名称。地方申报项目按照“建设地点(缩写)+农作物类型(可选)+项目类型”模式命名,如:**省**市国家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站项目。
(二)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须附具的部分证明材料。项目承担主体为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并附有效的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年财务报表;项目建设所需土地使用证明或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土地租用协议、规划部门规划意见书;符合指南中各类型项目申报条件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公益性项目还应提供确保项目建成后正常运行的经费证明或说明。
(三)项目申报建设内容有关要求。土建工程要按实际需要明确建设数量和面积,不得以项目名义兴建楼堂馆所;田间工程、仪器设备要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标准和购置设备规格。
(四)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项目布局及品种范围进行项目推荐,原则上每个省不超过2个。同时,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等九部委关于《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促进精准脱贫指导意见》(农计发〔〕59号)和《农业部关于加大贫困地区项目资金倾斜支持力度促进特色产业精准扶贫的意见》(农计发〔〕94号)精神,允许国家级贫困县以主导产业为依托打捆申报项目,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项目将优先安排。
六、联系方式
1.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
联系人:张野田
联系-
2.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
联系人:吴凯锋
联系-
2.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原生境类项目)
联系人:李景平
联系-
3.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饲草类项目)
联系人:赵恩泽
联系-
年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申报指南(畜禽种业类)
以落实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肉羊、水禽遗传改良计划为重点,重点突出资源保护、畜禽新品种选育和夯实种业发展基础等主攻方向,重点支持建设资源保护项目,兼顾畜禽育种创新、生产性能测定和制(繁)种等项目建设。
一、资源保护利用项目
(一)建设要求。重点支持建设国家重点区域性基因库,尚未建立保种场或保护区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未投资的14个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兼顾其他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国家公布的新发现资源和地方保护品种保种场(新建国家级遗传资源保种场,三年内必须达到国家级保种场要求,并向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提出申报要求)。项目建成后,种质资源场保种核心群规模增加20%以上,三代之内无血缘关系的家系不少于6个(家畜)、30个(家禽);区域性基因库畜禽品种保存数量达到30个,现有《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的品种不少于15个。
(二)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建设低温保存设施、标准化畜禽棚舍、孵化厅、药浴池、库房、加工车间、青贮窖等生产性基础设施以及场区道路、污水处理池、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配套畜禽品种保存、生产性能测定、疫病监测净化、防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构建试验物联网系统和种质资源信息共享网络服务系统,保护区项目可设立界碑、指示牌、宣传牌等区界设施和宣传设施。
(三)项目申报条件。
1.种质资源场(区)。重点支持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尚未建立保种场或保护区的14个畜禽遗传资源,同时兼顾其他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品种资源和部分列入省级保护名录的濒危品种。每省限报1-2个。
2.国家重点区域性基因库。支持在山东省新建国家重点区域性畜禽基因库,由具有一定基础条件的事业单位承担。
(四)中央投资规模。按照东部地区70%、中部地区80%、西部地区90%比例安排中央投资。新建区域性畜禽基因库项目中央投资补助规模控制在0万元以内。
二、畜禽育种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一)建设要求。围绕主要畜种遗传改良计划,结合畜禽优势产区布局,重点支持一批有实力的核心育种场等单位,有效利用地方畜禽种质资源和引进优良品种资源,加强主要畜种选育和新品种培育,不断提升我国畜禽育种自主创新能力,为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项目建成后,种畜禽场育种条件明显改善,年生产性能测定数量增加20%以上,优良种畜禽供应能力提升10%以上。
(二)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建设标准化种畜禽棚舍、育种实验室等土建工程,配套性能测定、疫病监测净化、胚胎移植等仪器设备,购置母畜、胚胎、冻精等育种材料(引种费不超过总投资的20%,中央投资不用于此项)等。择优支持部分大型育繁推一体化畜禽企业,完善育种创新、标准化繁种、科技推广等方面设施装备。
(三)项目申报条件。重点支持综合实力强、发展后劲足、运转机制活的育种企业承担,优先支持国家核心育种场。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与项目品种对应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专门的育种部门和技术团队,并与科研院校保持长期稳定的技术合作关系,参加国家或省级良种联合攻关的企业优先安排。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1.生猪育种创新项目。核心群母猪需满足:长白猪存栏0头以上,或大白猪存栏0头以上,或杜洛克猪存栏头以上,或地方品种头以上,或培育品种头以上;开展生产性能测定,年测定并上报数据的种猪0头以上。
2.肉牛育种创新项目。核心群母牛需满足:地方品种单品种基础母牛存栏头以上或引进品种单品种基础母牛头以上,具备培育种牛的基础条件和技术力量等,优先支持已开展种牛生产性能测定工作并上报数据,并与种公牛站签订种公牛培育合作协议的种牛场。
3.奶牛育种创新项目。重点支持荷斯坦牛,兼顾娟珊牛和乳肉兼用牛,核心育种群成年母牛存栏头以上,具备培育种牛的条件和能力。优先支持开展奶牛生产性能测定并上报数据,并与种公牛站签订种公牛培育合作协议的种母牛场。
4.羊育种创新项目。重点支持肉羊,兼顾毛用、绒用羊。种肉羊场特、一级基础母羊0只以上,种用毛、绒羊场特、一级基础母羊2只以上,具有培育种羊的基础条件和技术力量等,优先支持长期开展种羊生产性能测定工作的种羊场。
5.鸡育种创新项目。蛋鸡种鸡场基础群存栏2万套以上,具备4个以上的蛋鸡品系纯系,至少有形成1个配套系的供种能力,建有2万只以上育种笼位,能持续开展5个以上杂交组合的配合力测定。肉鸡种鸡场基础群存栏3万套以上,具备育种素材4个以上,至少有形成1个配套系的供种能力,建有2万只以上育种笼位,能持续开展5个以上杂交组合的配合力测定。
6.马、驴等特色畜种育种创新项目。品种具有独特特性和市场前景,在扶贫增收方面作用明显。良种马或良种驴核心群头以上,每个单位至少具备培育专门化品系或品种的素材2个。重点支持已有育种基础并取得成效,场内具有标准化配种站、品种登记、带动能力强的单位。
(四)项目布局。生猪: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浙江、江西、四川、陕西。牛: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北、云南、*。羊:内蒙古、河南、甘肃、*、*生产建设兵团。禽类:北京、河北、江苏、河南、广东、四川、陕西。马、驴等特色畜种:内蒙古、辽宁、青海。
(五)中央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规模不低于2万元,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三、家禽品种测定站
(一)建设要求。围绕主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选择基础较好、种畜禽产业优势明显的区域,以现有部省级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中心为重点,支持建设猪及禽测定站,对畜禽新品种的生产性能进行测试评价。通过项目建设,提高畜禽良种质量监测能力,为新品种推广和种业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项目建成后,品种测定站年测定能力提升20%以上。
(二)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畜禽性能检验室、测定舍、隔离舍、污水处理池及其他场区工程等建设,配备饲喂自动供给测量系统、生产性能测定软件系统、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配种防疫设备和冻精保存运输器械,建立测定信息处理平台。
(三)项目申报条件。测定站建设单位需具有相应的种畜禽测定、品种鉴定等业务能力和基础,配备有相应技术人员,资产和财务状况良好,运转机制灵活,有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
(四)项目布局。生猪:山东、湖北、广东、重庆、陕西。禽类:北京、江苏、广东。
(五)中央投资规模。按照东部地区60%、中部地区70%、西部地区80%比例安排中央投资。
四、制(繁)种基地项目
(一)建设要求。围绕生猪产区布局,以保障优良种猪及其精液供应为目标,重点开展种猪站改扩建,提升生产能力和质量。项目建成后,种猪站供精能力提升20%以上。
(二)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建设标准化畜禽圈舍等设施,配套养殖设备、良种登记信息系统等。
(三)申报条件。种公猪站存栏采精种公猪头以上,其中有生产性能测定成绩的超过50%,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重点支持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种公猪站和国家核心育种场建设种公猪站,兼顾品种改良种公猪站。
(四)项目布局。种公猪站:河北、上海、山东、河南、广东、广西、四川。
(五)中央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规模不低于2万元,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五、申报其他要求
(一)申报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项目布局及畜种范围进行项目推荐,每个省份不超过2个,原则上不推荐“十三五”期间支持过的项目主体,同类项目请按照优先次序进行排序。对于不符合项目申报要求的畜种和扩繁场、良繁场建设等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项目名称。规范项目名称,按照“项目实施地+畜种类型+项目类型”模式命名,如:**省**肉牛育种创新项目。
(三)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只能由一个独立法人单位承担,行*单位、非法人单位等不能作为项目承担单位。
(四)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须附具的部分证明材料。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证明(项目单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须具备经工商部门或市场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现有土地使用证明或土地租用协议;项目建设所需土地使用证明、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规划部门规划意见;企业-年财务报表;项目建设单位与申报项目品种对应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性能测定中心除外,新建资源场可附带县级以上种畜禽管理部门意见);符合指南中各类型项目申报条件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公益性项目还应提供确保项目建成后正常运行的经费证明或说明。
六、联系方式
1.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
联系人:张野田
联系-
2.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
联系人:吴凯锋
联系-
年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申报指南(水产良种类)水产良种项目拟重点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育种创新等方面建设。
一、水产种质资源场
(一)建设要求。根据现代种业发展要求,突出薄弱环节、优势区域,聚焦主要品种,系统构建分级分类渔业生物种质资源保存体系,优先支持基础条件好的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完善一批种质资源场。项目建成后,水产原良种基础群体保存能力提高50%以上,优质亲本供应数量增加20%以上,种质保存和选育水平明显提升。
(二)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催产和孵化车间、亲本池、苗种培育池等生产设施,配套进排水、电力、道路、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工程,购置常规生物学仪器、水处理系统、养殖设施等。
(三)项目布局及申报条件。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兵团各限报1个。重点支持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第一批)》(农业部公告第号)的品种、冷水性鱼类和通过国家审定的水产新品种。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省级(含)以上水产原良种场资质和独立法人资质,已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具有三年以上申报品种的保种工作基础,具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省级以上科研单位或高等院校作为技术依托;项目建设单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须具备经工商行*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项目原则上要求固定建筑物在自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生产实验用地需自有土地或租期15年以上的租用土地(“三区三州”项目可放宽至10年以上)。
(四)中央投资规模。按照东部地区70%、中部地区80%、西部地区90%比例安排中央投资,且每个项目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0万元。
二、水产种业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
(一)建设要求。重点支持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或育繁推一体化大型水产种业企业,建设水产种业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项目建成后,育种条件得到明显改善,育种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企业育繁推一体化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二)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建设核心群体保存池、备份基地、催产和孵化车间、隔离检疫池等种质搜集保存设施,以及育种实验室、培育池、遗传性能对比测试设施,配套水处理系统、育种管理数据库、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等,购置实验室仪器、标记设备、在线监测设备等。
(三)项目布局及申报条件。河北、辽宁、江苏、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各限报1个。承担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或合作培育的通过国家审定的水产新品种,有关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具备水产育种创新科研条件,有较强的人才队伍和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与科研单位有紧密合作协议。近五年承担过国家育种科研项目的企业优先。项目原则上要求固定建筑物在自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生产实验用地需自有土地或租期15年以上的租用土地(“三区三州”项目可放宽至10年以上)。
(四)中央投资规模。按照项目总投资40%比例安排中央投资,且每个项目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0万元,
三、品种测试站项目
(一)建设要求。根据现代种业发展要求,在水产养殖主产区对重点水产新品种先行先试,开展水产新品种生产性能测试,为新品种保护、推广和市场监管提供技术支撑,优先支持基础条件好的省级及以上水产科研院所、水产推广机构和水产原良种场,建设一批水产新品种测试站。项目建成后,水产新品种生产性能测试相关基础条件、技术水平和公信力明显提升。
(二)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隔离检疫设施、实验用房、测试车间、试验池塘等,配套进排水系统、养殖尾水处理、动物无害化处理等附属设施工程,购置科研生产仪器和性能测试软件系统等;构建远程在线监测等物联网系统和测定信息处理平台。
(三)项目布局及申报条件。东北、华北、华东和华南区各限报1个。重点支持鱼类、虾类、蟹类、贝类、藻类等新品种测试和测试数据应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申报品种相关的选育工作基础,具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原则上要求固定建筑物在自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生产实验用地需自有土地或租期20年以上的租用土地。
(四)中央投资规模。按照东部地区60%、中部地区70%、西部地区80%比例安排中央投资,且每个项目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0万元。
四、繁种基地项目
(一)建设要求。重点支持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或育繁推一体化大型水产种业企业,建设水产种业繁育基地项目。项目建成后,扩繁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优质亲本和种苗供应能力显著提升。
(二)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建设亲本保存与培育池、孵化繁育车间、隔离检疫池、苗种培育池、投入品仓库等工程,配套进排水系统、尾水处理、电力线路、动物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购置生产运输装备。
(三)项目布局及申报条件。以现有省级以上水产良种场和规模以上水产苗种场为基础,改扩建繁种基地6个,布局在苏、浙、鲁、鄂、粤、琼6个省,每省限报1个。
(四)中央投资规模。按照项目总投资40%比例安排中央投资,且单个项目中央投资0万元。
五、其他申报要求
(一)项目名称。地方申报项目按照“建设地点(缩写)+品种类型(可选)+项目类型”模式命名,如:**省**市四大家鱼水产种质资源场建设项目。
(二)可研报告须附具的证明材料。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年财务报表;项目建设所需土地、水域、滩涂等的使用证明或项目使用的预审意见、租用协议、规划部门规划意见书;有关技术成果证明;科企合作协议或证明材料;申报项目在拟建地点的现状图及设计平面图。符合指南中各类型项目申报条件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联系方式
1.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
联系人:张野田
联系-
2.农业农村部渔业渔*管理局
联系人:王良
联系-
农业产业化先驱者
农业产业化领导者
农业产业化践行者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一站式解决方案服务商规划服务:乡村振兴规划、田园综合体、中医农业、农业主题公园、现代农业科技园区、休闲农业观光园、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生态循环农业园区规划等;
品牌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全国生态食材示范企业、中国生态食材之乡、中国生态食材基地县(市)、中国生态食品(饮品)、中国生态食材种养示范基地、中国生态食材加工示范基地、中国生态食材物流示范基地、中国生态餐(饮)厅(含酒店、餐馆、饮品店)、中国林业生态旅游示范基地等;
资金申请: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世行贷款、冷链物流、国债资金、循环经济项目、中小企业发展、大中型沼气工程、科技成果转化、大型商品粮基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等。
一站式联系方式:
项目咨询①:甘主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