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作为资管行业的排头兵,银行理财子公司规制的版图愈发清晰。
12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将前期分散在各类法规制度中对银行理财业务销售的要求梳理成章,并对理财子公司这一新主体可能产生的新情况进行安排。
由于银行理财业务未来大部分要通过理财子公司运作,出台相关法规的必要性非常突出。前期,已有《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相继落地。此次《办法》则秉承专业导向、市场竞争的原则,以保护投资者为前提的监管思路,厘清各方责任与关系。
银行理财并不是新内容,但怎样基于全新的银行理财子公司进行销售还是个新课题。目前,已有40家银行提出设立理财子公司的计划,其中,22家理财子公司获批筹建,19家银行理财子公司开业。所以相关规则的制定将为这些主体划好“赛道”,也直接反映出监管部门对业务发展方向和核心的要求与希冀。
投资者适当性的问题在此轮资管转型中被充分考虑。那么,销售的便利性和反复被强调的资金安全该如何平衡?
一来,当下互联网反欺诈环境并不完善,其中不乏“以假乱真”的第三方网站,甚至有过商业银行代销基金风波,给投资者带来不小的损失;二来,银行理财子公司本身也是新生事物,大多数老百姓对其基本概念和风险属性还不够了解,加之刚兑的观念并未褪去,说明投资者教育仍有待完善。既然如此,在前期更要尽量防范模糊的销售误导投资者,以安全性为基础,逐步稳定外界认知。
基于此,此次《办法》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另一类是接受银行理财子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排除了市场所
当然,银行理财与其他类别的资管产品充分竞争是大势所趋。资管业总规模超过百万亿元,其中,银行理财约26万亿元,信托资产21万亿元,证券体系各类资管产品近50万亿元,保险资管20多万亿元。从特点来看,公募基金最为活跃,长期限的保险理财产品被给予极高期望,银行理财如何在大市场中保有竞争力,资金端和资产端双向渠道的打开一定是重要的。所以,随着银行理财、银行理财子公司逐步被投资者熟悉,各种匹配性也会相应扩展。对此,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也透露,未来,银保监会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
金融业务的创新必须将防风险置于关键位置,厘清各方责任自然是重中之重。在银行理财子公司设立之后,整个链条中主体增多,需谨防投资者利益产生悬空。卖什么产品、卖给谁、该怎么卖,都是此次《办法》所明确的。例如,在宣传推介材料方面,虽有第三方主办,但《办法》强调银行理财子公司对本公司所有产品宣传推介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和授权,是宣传推介材料最终责任承担者。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包括银行理财在内的资管行业转型发展到了去旧推新、不破不立的关键阶段。新篇开启,尤其不可忽视对投资者的保护以及相对短板的投资者教育。监管护航、规则制定是重要一步。“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核心思路也将再度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