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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3/9 1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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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农业社会化服务服务?

平常不怎么接触农业的人,或许对所谓“农业社会化服务”比较陌生。用最简单的说法来讲:这种包括了农业生产托管的服务,其实更类似于“土地保姆”的角色,也就是说,地是农民的,种什么也是农民自己可以做主的,我们来帮助农民代耕代种,但是需要成特定规模的种植,这也是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一个过程。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存在问题及成因

一、农业社会化服务制度本身不健全

一方面*府直接管理过多,间接引导缺乏。我国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管理一直信守的原则是上级统管下级,实现的形式往往为直接的行*指令。不可否认这种形式在我国有一定的“市场”,因为能避免各自为*,提升整体效率。然而更多的是它带来的负面作用,会造成为农服务*府部门行*行为的做出脱离地方实际,造成为农服务的手段与目的异化,官方相关主体的行为往往局限于表面,而涉及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展开以及深层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构建问题一直得不到重视。

基层的农业服务机构通常会根据分工的不同拆解为多个职能部门,这就导致行动的目标难以实现统一,*策和制度难以统一,最终导致输出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数量十分有限,供远远小于求。

另一方面农业监管制度落后,缺乏公平的竞争机制。当前对农业的补贴的依据来源于家庭承包责任制度,由于市场经济和信息科技的发展,再加上农本身的进步,以及经营性服务组织的扩大,传统的农业生产模式包括与传统相依附的一整套管理、*策机制已经处于淘汰。制度上缺乏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主体的监管,造成经营性服务组织没有足够的承受风险的能力及运作混乱的现象,并使得许多经营性服务主体之间为了稀缺的资源或市场形成恶性竞争、不公平竞争的现象。

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20世纪70年代我国开始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法律法规的建设提上*府议事日程,通过多方论证,多渠道考量,最终决定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整体趋势,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架构编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这使得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构建拥有正当的法律依据,各地方*府也相继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农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举动都在最大程度释放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的活力,进而在一定时期内促进了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发展并切实提高了农业生产力。

然而我国关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方面的法律规章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建构出一整套适用于农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机制,同发达农业国家完善的农业相关法律规章相比,当前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法律存在覆盖面窄、衔接困难、缺乏实践操作性以及缺乏监督等问题,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三、农业社会化服务扶持资金缺口大且浪费严重

从年到年中央连续13年出台的“一号文件”都是有关我国农业发展的,农业相关领域的投入确实逐年递增,有数据显示从年到年的8年时间,中央三农投入从年的亿增加到年的亿,混合增长率超过20%,然而相对基数却很小。

近年来我国十分重视对农业专业院校以及农业科研机构研究的扶持,为其提供了大量的科研资金,旨在促进农业技术人才的培育以及农业科技的发展。然而大多数的成果只是停留在理论阶段,*协委员郭竞指出“我国农业科研单位每年研究出的新技术成果丝毫不亚于发达国家,然而这些成果转化率不足25%,并且这种状况已经持续了很多年,再加上许多优秀成果得不到推广,被放置到了保险箱里面,没有创造应有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些地方*府甚至把本来就稀缺的农业专项资金挪用到其它产业,比如周期短,见效快的第二产业。

可以说农业社会化服务扶持资金的不合理使用是当前农业发展科技水平低下的“原罪”,因为从中央层面看并非没有投入,且持续递增,关键在于地方*府或者相应的农业服务主体如何合理地利用这些资金。农业扶持资金的浪费是当前我国农业现代化水平低下,社会化服务质量较低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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