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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规定机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三定”规定,是机构调整后运行和履职的依据。完成“三定”规定,是机构改革进程中的重要标志。
有必要
根据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省级**机构要在年年底前机构调整基本到位。所有地方机构改革任务在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
但是已经进入到了年3月,省级地方*府机构“三定”规定公开发布的并不多。一些印有“此件公开发布”字样的“三定”规定文件已经在网络流传。
这是件让人困惑的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府信息公开条例》,反映本行*机关机构设置、职能等情况的*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府信息,应当自该*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本次机构改革后形成的行*机关“三定”规定,都是**联合行文、以*委机构名义制定印发。有人就此认为,这就不属于《*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最高人民法院也有裁定说,*组织制发的**联合文件一般不适用《*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对机构编制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是为了推进编制工作法定化,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公开*府机构职能、编制信息,提高*府工作的透明度,目的就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促进依法行*。两者目标一致。
“三定”规定以*委机构文件字号制发,肯定不是为了规避*府信息公开。况且*内文件,也有发扬民主、公开*务的要求。
行*机关的“三定”规定主要是机构设置、职能等方面的内容,基本上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府信息。即便含有如行*机关内*组织设置等或许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也应该在作区分处理后,及时、主动地予以公开。
我们希望能及时看到更多的行*机关“三定”规定。
当前,笔者能看到的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三定”规定,只有贵州、内蒙古、山西、天津、江苏、浙江、云南、甘肃、山东九份。其中,山西、甘肃是对原“三定”规定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9个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既有直辖市的,也有自治区的;既有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也有大开发中的西部地区;既有北方省份,也有南方的……应该说有一定代表性。
我们就来好好学习这9份“三定”规定。
机构名称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部门的名称一般都是“某某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但直辖市就有变数。这次机构改革后,北京、上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叫“交通委员会”,重庆的交通委员会又改为“交通局”。而天津的是“交通运输委员会”。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还管理市港航管理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这两个部门管理机构列入天津市*府部门序列。虽然交通系统总体上没能扩充多少职能,但体现了“天子渡津之地”交通工作的地位。
作为交通运输委管理的行*机构,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和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将有一定的独立性。在天津市交通运输委“三定”规定中,对交通运输委“与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在超限超载治理方面的职责分工”作了规定。但愿这种分工不会影响交通运输工作的整体性。
9个省份中,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加挂“云南省地方民航发展局”、“云南省地方铁路发展局”两块牌子;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加挂“山西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牌子;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加挂“贵州省交通战备办公室”牌子。
加挂牌子,实际是一套班子多挂一块牌子。为开展某项业务工作需要,而对外使用挂牌机构名称,与实际职能多少关系不大。挂牌子肯定是有一定原因的,但听起来显得交通各子领域融合不够,起码是形式上就没有融入大交通。
职能配置
各省交通运输厅的基本职责其实是差不多的。
但各省交通运输厅“三定”规定的文字组合看起来就有点大相径庭。主要原因是咱们的汉语言确实丰富。表达一个意思,可以用多种表述方式。例如:浙江省厅的“负责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与江苏、贵州的“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应该是基本相同的意思。当然同样的文字,实际又可能有不同的含义。
各省厅“三定”规定在职责的表述上概括程度不统一,也就是“粗细不一”。有的省厅“三定”规定中的职能,其他省厅“三定”规定没有表述,但实际并非没有该项职能。天津、山东、浙江省厅提到了组织协调“春运”等工作的职能,其他省却未提及。这应该不是说其他省厅就没有这项职能。
就表述职责的文字而言,江苏省厅的“三定”规定繁简得当、提炼到位、行文流畅。但有的“三定”规定就略嫌啰嗦。
各省厅“三定”规定“主要职责”的组成部分不完全相同。大部分有“职能转变”“职责分工”两项。
江苏、云南等省厅“三定”规定不设“职能转变”一项。有此项内容的,也大多只讲了“放管服”之类的道理,没有涉及具体职能调整。
对“职责分工”一项的表述更是各不相同。山东省厅“三定”规定用2千多字对河道采砂管理、校车安全管理、港区内危化品安全监管、危化品监管、成品油监管等五方面工作作了分工。有的一笔带过,如贵州省厅“三定”规定中仅“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铁路、民航、邮*等部门建立综合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一句。而浙江省厅“三定”规定就没有提及“职责分工”。实际有关职责分工的问题都相当复杂,要在“主要职责”中讲全讲清,绝非易事。
在职能调整中,甘肃省“将交通战备职责划给省委*民融合办”;而贵州省“将省人防办的交通战备职责划入省交通运输厅”。这一进一出引人
与交通运输部此次调整职责一样,各省厅都新增了“指导交通运输综合行*执法工作”这项职责。但天津交通运输委的职责是“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综合行*执法工作”。
云南、山西、贵州省厅的职责还表述了“行*职能划归省厅”的意思。
一些省厅“主要职责”中不乏有特色的职责:
山东省厅的职责有“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通常城市轨道的规划、建设职能在城市建设部门。还有“承担省属重点交通运输企业的业务指导工作并参与考核”。业务指导不奇怪,但明确“参与考核”将提高对交通运输企业特别是国资委系统的大型企业的统筹指挥能力。
云南省厅的职责有“参与机动车报废*策、标准制定工作”一项。机动车报废管理工作一直属于经贸商务等部门,交通部门被排挤在外。云南省厅参与这项工作,不仅有利于确保报废营运车辆退市,也为今后进一步可能的职能拓展打下了基础。云南省厅还要“依法对民用机场的机场净空、电磁环境、控制用地保护等工作实施监管”,明确了交通运输部门对机场的行*管理职责。
江苏省厅在“与省农业农村厅的有关职责分工”中明确“省交通运输厅做好渔船检验相关衔接工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这一表述比较独特,“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似乎又留在了农业部门。
内设机构
各省厅的内设机构数量,各地统计口径不统一。为便于比较,将挂靠机构暂且算为内设机构,而机关*组织和离退休人员的工作机构不计入内设机构。
这样统计下来,山西省厅内设机构最多,18个,内蒙古最少,11个。其余省厅,山东、浙江16个,云南、天津15个,江苏、贵州13个,甘肃12个。
内设机构名称和职责大同小异。
标配的内设机构通常是综合处室:办公室、法规处(*策法规处)、财务处(审计处)、综合计划处(规划处)、人事处(*治处、人事教育处)等。
业务处室中,各省厅都设了科技处(科技教育处、科技信息化处)、安全监督处(应急处)、建设管理处、运输处(运输管理处、运输服务处)、行*审批处(*务服务处)。其他的业务处室还有*策研究室、设施处、公路处、港航处(水运处)、铁路处、民航处(航空处)、轨道交通处。
比较有特色的内设机构,是浙江省厅设置的“体制改革处”“审计督查处”,山东省厅的“城市交通处”,山西省厅的“公安处(路*管理处、省公安厅交通公安处)”“治超处”;云南省厅的“对外合作处”。
承担指导行*综合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大多为法规处(*策法规处)。浙江省厅的法规处挂“执法指导处”牌子,山西省厅*策法规处挂“执法监督处”牌子。也有设置专门指导综合行*执法工作的内设机构的,如内蒙古自治区厅设行*执法监督局,甘肃省设综合行*执法监督局。
交通战备工作机构较为复杂。有的省厅设了专门的交通战备处,有的将职能划入综合规划处。山西、浙江等的交通战备工作机构则属于挂靠机构。
人员编制
各省厅的行*编制数,大致与该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人口面积有关。更重要的,可能还与当地编制情况有关。
看“三定”规定,各省交通运输厅机关的行*编制情况如下:江苏省名,浙江省名,云南省名,山东省名,天津市名,山西省名,甘肃省88名,贵州省84名,内蒙古72名。
这样的行*编制多不多?翻阅了几个省份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编制数:江苏名,山东名,浙江名(含直属行*机构71名)。
几点想法
读了9份“三定”规定,有些粗浅的想法。
一是大交通职能要融合。在中央*府层面,交通运输部实行了“大部门制”,但传统的公路水路与铁路、民航、邮*并没有真正实现融合。在一些地方,铁路、民航、邮*实际还是垂管体制。“大交通”内部,条块之间、*企之间关系可能需要进一步理顺,真正实现职能融合。
二是与交通相关职能要扩展。与大交通相关的职能,无论纵向横向,都应该进一步整合。类似城市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机场建设、运营的行*管理,交通行业国企经营的监督,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或参与,对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更有利。这不是“搞事情”,而是“干事业”。
三是机构框架要拉大。无论直属机构、内设机构,都要积极争取。在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清晰地设立机构,有利于理顺条条职责,提高专业化程度。这不仅是省厅一级的事,还能够给市、县一级提供示范。
四是行*编制要扩充。当然这个很难。但也不是完全无能为力。这次机构改革中,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经过积极争取,净增行*编制72个,其中事业单位行*职能回归的统筹编制80名。还是要强调交通运输工作的重要性,争取编制工作机构的理解支持。
定职能配置、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三定”的核心是定职能。
还是要在职能上多做文章、做好文章。有了职能就要履行,履行职能所需内设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的配备也就顺理成章。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