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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2/13 14: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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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年中国技能大赛——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家畜繁殖员)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办牧〔〕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局(厅、委、办),*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年中国技能大赛的通知》(人社部函〔〕43号)要求及《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举办年中国技能大赛——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农人发〔〕4号)的总体部署,我部组织制定了《年中国技能大赛——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家畜繁殖员)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年7月27日

年中国技能大赛——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家畜繁殖员)实施方案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开展年中国技能大赛的通知》(人社部函〔〕43号)要求及《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举办年中国技能大赛——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农人发〔〕4号)的总体部署,为做好家畜繁殖员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家畜繁殖员)由农业农村部畜牧业司牵头,全国畜牧总站承办。设立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家畜繁殖员)项目组委会及组委会办公室(名单见附件1)。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全国畜牧总站,在项目组委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大赛活动的筹备及实施工作。

二、竞赛形式

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家畜繁殖员)分初赛和决赛两个阶段。初赛由各省(区、市)畜牧行*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总工会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决赛由全国畜牧总站组织实施,包括半决赛和总决赛,采取理论知识考试和现场技能操作考核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两部分成绩均采取百分制,按照理论知识得分的30%、现场技能操作得分的70%计入总成绩。半决赛理论知识考试采取笔试形式,总决赛理论知识考试采取现场问答形式。

三、竞赛内容

竞赛内容以家畜繁殖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知识和技能要求为基础,适当增加相关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等内容。理论知识主要考核家畜繁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策、相关技术规范、专业基础知识,以及与操作技能相关的理论知识等内容;现场技能操作考核牛繁殖技能操作,主要考核内容有精液解冻与质量鉴定、发情鉴定、人工输精和妊娠鉴定等。详细竞赛方案见附件2。

四、参赛人员

决赛阶段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组成代表队,每支代表队由1名领队和3名参赛选手组成。参赛选手为参赛地区从事家畜繁殖的广大职业农民和农业企事业单位的一线职工。已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不再以选手身份参加大赛。

五、时间安排

年8月25日前各省(区、市)完成初赛工作,组成决赛代表队。决赛(半决赛和总决赛)拟于年9月中旬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举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决赛中获奖选手代表参加在山东日照举行的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主赛场开、闭幕式活动,时间为9月下旬农历秋分前后。

六、大赛奖励

(一)获得决赛前5名的选手,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后授予“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由农业农村部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已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二)获得决赛第6—20名的选手,由农业农村部授予“全国农业技术能手”称号;由农业农村部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已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的,晋升技师职业资格。

(三)对获得第1名并符合推荐条件的选手,由选手所在省(区、市)总工会在次年度五一集中表彰时按程序优先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四)评选出3名优秀裁判员,由大赛组委会颁发“优秀裁判员”证书。

(五)对参加决赛的所有选手,由大赛组委会颁发参赛证书。

七、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区、市)畜牧行*主管部门于8月5日前将本省竞赛活动组委会和组委会办公室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家畜繁殖员)组委会办公室。

(二)各省(区、市)于9月1日前将《年中国技能大赛——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家畜繁殖员)决赛选手推荐表》(附件3)和《年中国技能大赛——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家畜繁殖员)决赛代表队一览表》(附件4)报送组委会办公室,并同时报送初赛活动总结、初赛选手比赛风采照片视频等材料。

八、联系方式

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家畜繁殖员)组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宋真、田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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