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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26 2: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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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为规范执法程序,严格履行职责,切实提高执法工作效能,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大执法”行动、重点行业领域执法检查等工作取得实效,依据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相关国家法律、规章编制执法工作指引,请各地参照执行。

有色行业企业执法工作指引

(一)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

1.检查的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2)《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条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当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Q)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的要求。企业应当定期对吊运、盛装熔融金属的吊具、罐体(本体、耳轴)进行安全检查和探伤检测。

2.违反的标准、规程

(1)《炼钢安全规程》(AQ-)8.4.4炼钢车间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应符合GB的规定。

(2)《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4.5.5.9用于吊运熔融体或进行浇铸作业的厂房起重机(吊车)应采用冶金专用的铸造桥式起重机。

(3)《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6.1.2炼钢企业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应符合GB的规定。

3.行*处罚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2)《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

(二)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的

1.检查的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2)《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七条。

2.违反的标准、规程

(1)《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4.5.6.1冶炼生产厂房内具有熔融体作业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作业范围内(含地下、上空)严禁设置车间生活间。6.2.2受炽热烘烤、熔体喷溅、明火作用的区域,不应设置控制(操作、值班)室。当必须设置时,其构件应采用不燃烧体,并应对门、窗和结构构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具有爆炸危险时,尚应设置有效地防爆设施。

(2)《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

5.7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吊运行走区域禁止设置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澡堂等人员集聚场所;危险区域附近的上述建筑物的门、窗应背对吊运区域。5.17熔融金属罐冷热修区不应设在吊运路线上,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地面应有安全通道。

(3)《铜及铜合金熔铸安全设计规范》(GB-)11.2起吊高温铜液的起重机,其行走路线应尽量短,并禁止通过操作室、人行通道等有人区域。

3.行*处罚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2)《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

(三)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定期进行检测的

1.检查的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2)《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

2.违反的标准、规程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4.9高温熔融金属罐和浇包应定期进行检查检验。耳轴应定期进行无损探伤检验;罐体、包体及其内衬有裂纹、内衬严重侵蚀、罐包口严重结壳、耳轴有缺陷的,应停止使用。6.2.6罐体和浇包耳轴加工后应进行探伤检查,探伤的要求应遵守JB/T的规定。使用中的熔融金属罐体和包体每年应至少对耳轴作一次无损探伤检查,做好记录,并存档。凡耳轴出现内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耳轴磨损超过原轴直径的10%、机械失灵、内衬损坏超过规定,均应报修或报废。

3.行*处罚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2)《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

(四)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的

1.检查的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2)《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

2.行*处罚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2)《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

(五)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

1.检查的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2)《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九条。

2.行*处罚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2)《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

(六)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的

1.检查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2.违反的标准、规程

(1)《铸造机械安全要求》(GB-)10.4工作中不允许因停电而造成水冷和其他系统中断的机器,应另设维持水冷和其他系统正常工作的附属装置。

(2)《铜及铜合金熔铸安全设计规范》(GB-)6.2.2有芯感应炉应设置应急电源,有芯感应炉和无芯感应炉应设置应急水;铸造机的结晶器应设置应急水。6.2.12流槽、浇注头、浇注管、结晶器、引锭头、扒渣工具、捞渣工具等应设置预热装置。

(3)《铜冶炼厂工艺设计规范》(GB-)6.2.12闪速炉冷却水必须连续供水,不得中断,水压应稳定。6.3.12.3顶吹浸没熔炼安全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规定:炉体冷却元件供水不得中断,水压应稳定,冷却水应使用硬度低的净化水。6.7.11三菱熔炼炉冷却水必须连续供水,不得中断,水压应稳定,冷却水应为净化水。6.8.10瓦纽科夫熔炼炉冷却水必须连续供水,不得中断,水压应稳定,冷却水应为净化水。

3.行*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七)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的

1.检查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2.行*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八)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的

1.检查的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2)《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2.违反的标准、规程

《氧化铝安全生产规范》(GB-)4.1.1.1应定期检查石灰炉炉体及卷扬、下料漏斗、布料器等,设备出现裂纹、破损、炉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机械失灵、衬砖损坏等应报修或报废。4.2.4.1应定期检查槽罐类设备及附属设施,槽体出现焊缝开裂、腐蚀、破损、明显变形、机械失灵应报修或报废。应按规定检测承压槽罐、管道,检测不合格不应使用。4.3.1.1应定期检查熟料窑,窑体出现裂纹破损、焊缝开裂、明显弯曲变形、衬砖损坏等应检修处置。窑附属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联系检修处置。4.5.1.1应定期检查、检测脱硅机及附属设施,机体出现焊缝开裂、腐蚀、机械损伤、凸凹变形、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等,应报修或报废。

3.行*处罚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2)《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

(九)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天然气)的

1.检查的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2)《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四条。

2.违反的标准、规程

(1)《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7.1.1当燃烧装置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烧嘴时,煤气支管上应装止回装置或自动隔断阀。

(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8-)10.6.6.1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燃烧装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燃气管道上应安装低压和超压报警以及紧急自动切断阀。

3.行*处罚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2)《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

(十)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的

1.检查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2.行*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

※引用法律法规内容:

1.《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第二十四条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吊运时,吊罐(包)与大型槽体、高压设备、高压管路、压力容器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企业在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冶炼、保温、运输、吊运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泄漏、喷溅、爆炸伤人的安全措施,其影响区域不得有非生产性积水。

高温熔融金属运输专用路线应当避开煤气、氧气、氢气、天然气、水管等管道及电缆;确需通过的,运输车辆与管道、电缆之间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

严禁运输高温熔融金属的车辆在管道或者电缆下方,以及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停留。

第二十九条企业对电炉、电解车间应当采取防雨措施和有效的排水设施,防止雨水进入槽下地坪,确保电炉、电解槽下没有积水。

企业对电炉、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流液槽、熔盐电解槽等设备,应当设置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并在设备周围设置拦挡围堰,防止熔融金属外流。

第三十条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当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Q)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的要求。

企业应当定期对吊运、盛装熔融金属的吊具、罐体(本体、耳轴)进行安全检查和探伤检测。

第三十四条企业对反应槽、罐、池、釜和储液罐、酸洗槽应当采取防腐蚀措施,设置事故池,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企业实施浸出、萃取作业时,应当采取防火防爆、防冒槽喷溅和防中*等安全措施。

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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