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帮扶农村就业困难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确保实现高质量小康社会建设目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精准就业帮扶机制。各涉农区人社局会同结对帮扶组相关单位要聚焦困难群众,精准到户精准到人,摸清农村劳动力的就业状况、求职意愿和培训需求,建立台账、动态管理。对未就业的,提供职业指导、技能培训、职业介绍服务,确保有就业意愿的农村劳动力就业服务全覆盖。对低保家庭、单亲家庭、患重大疾病家庭等特殊困难人员,实行“一对一”精准帮扶就业,不落一村一户一人。
二、托底安置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对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单亲家庭人员、残疾人、复转*人,要及时组织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优先进行职业培训、优先推荐就业岗位。对各类企业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开发一批公共服务类公益性岗位,在家*、养老、物业等行业遴选一批服务型岗位,建立排序机制,优先安置大龄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和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三、支持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对各类企业新招用农村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新招用困难村劳动力就业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元,享受补贴参保缴费的条件放宽至参保缴费满1个月。
四、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农村劳动力首次创办企业、农村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满1年,带动就业1人以上并连续缴纳12个月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元创业补贴。对困难村劳动力新创办企业、农村合作社或个体工商户的,给予一次性元创业补贴,补贴条件放宽至创办企业、农村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
五、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农村劳动力创办企业、农村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或在平台就业需购置生产经营工具的,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予以全额贴息。
六、支持中介机构帮扶就业。对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帮助农村劳动力成功就业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成功介绍困难村劳动力就业并缴纳1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元,补贴条件放宽至困难村劳动力就业并缴纳1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七、给予技能培训补贴。对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补贴目录”内职业培训,培训合格的,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培训对象为困难村劳动力的,按照补贴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按照每人元标准给予劳动力生活费补贴。鼓励培训机构通过线上线下方式组织困难村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线上培训课时可替代线下理论培训课时。
八、支持就地就近就业。对在村镇建厂或设立车间,一次性新招用困难村劳动力稳定就业10人以上的,给予3万元奖励。
上述补贴*策除已有规定的之外,受理截止期限为年12月31日。所需资金分别从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资金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按照规定渠道相应列支。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年4月22日印发
*策问答
一、如何实现对农村劳动力的精准帮扶?
答:按照不落一户一人的要求,对农村劳动力就业状况、求职意愿和培训需求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台账、动态管理,分类帮扶。对未就业的,及时提供职业指导、技能培训、职业介绍服务。对低保家庭、单亲家庭、患重大疾病家庭等特殊困难人员,建立“一对一”跟踪服务机制,确保尽快就业。
二、如何托底安置农村就业困难人员?
答:《通知》明确要加强摸排调查,对有就业意愿的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单亲家庭人员、残疾人、复转*人及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施盯人帮扶,优先推荐就业岗位。对大龄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和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建立排序机制,通过公益岗位或遴选的服务型岗位予以托底安置。
三、在促进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上有哪些支持措施?
答:为鼓励各类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特别是困难村劳动力就业,明确了三条措施:一是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的,给予每人元补贴;吸纳困难村劳动力的,补贴提高到每人元。二是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推荐农村劳动力成功就业的,给予每人元补贴;推荐困难村劳动力的,补贴提高到每人元。三是鼓励就近就地就业。对在村镇投资建厂或设立车间,招用困难村劳动力稳定就业10人以上的,给予3万元奖励。
四、在鼓励农村劳动力自主创业方面有哪些实际举措?
答:为激发农村劳动力创业热情,支持创业带动就业,明确了两条措施:一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农村劳动力首次创办企业、农村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给予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困难村劳动力还相应放宽了补贴享受条件。二是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农村劳动力创业或在平台就业需购置生产经营工具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予以全额贴息。
五、如何支持培训机构开展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
答:对培训机构组织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补贴目录”内职业培训,培训合格的,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培训困难村劳动力的,补贴标准上浮至%,并给予参加培训的困难村劳动力生活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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