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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0/25 16:08:00

引言

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罗马条约第二条规定,共同体的目标是建立共同市场,所以欧洲经济共同体有时也称为欧洲共同市场。关税同盟只是促使工业品在共同体内自由流动从而形成工业品共同市场的重要手段。要形成一个完整的共同市场,自然还应该包括农产品贸易。建立共同农业政策的背景是什么?主要内容有哪些?

所以,罗马条约第38条规定,“共同市场应扩大到农业和农产品的贸易。”但是,单单取消内部关税,是不足以形成农产品共同市场的。

因为第一,共同体建立之初,6个创始国之间农业发展水平有很大的差异,这些差异,最终反映到劳动生产率上,造成了农产品价格的巨大差异,例如,以~年6国主要农产品的平均价格为,那么,小麦的价格,法国为74.9,联邦德国为.4;甜菜价格法国为81.5,联邦德国为.3;牛奶价格法国为92.1,联邦德国为.6;牛肉价格法国为87.8,意大利为.7;猪肉价格比利时为84.9,联邦德国为.0;鸡蛋价格荷兰为73.2,卢森堡为.9。

由于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受气候、土壤、灌溉、农场规模以及农民素质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不可能由于免除关税而在短期内消除各国的差异,所以如果简单地把取消内部市场关税原则搬到农产品贸易上来,那么农业劳动生产率较低的国家的农民将大量破产,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第二,由于各国农业发展水平不同,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同,因此,共同体各国的农业政策就有很大的差别,各国政府对农业的干预、调节措施有时是截然相反的。例如,法国的农业比较发达,政府采取的是鼓励出口的政策,而德国则采取高价和关税保护政策。年共同体扩大后,这种政策上的差別就更大了。英国一向采取免税从英联邦国家进口农产品的政策,维持低价。

因此,要形成农产品的共同市场,必须贯彻罗马条约第三条第八款的规定:“使各国各自的国内法律趋于一致”,也就是说,应该建立一种共同的农业政策,来代替过去各成员国花样繁多、各自为政的农业政策只有如此,才能拆除农产品自由流动的政策壁垒。

第三,共同体的农业发展和农产品供应,离不开国际贸易。一方面,共同体的地理位置,决定了大批热带农作物产品必须从海外进口,同时,在共同体成立之初,一些基本食品还不能完全自给,例如,-年间,谷物自给率只有85%,黄油以外的脂肪和植物油自给率只有36%,大米的自给率为83%,自给不足的部分,需要到世界市场去采购。

另一方面,共同体也有一些农产品,如奶制品,可供出口,随着农业的发展,肉类、小麦、葡萄酒也都需要出口以便为过剩的农产品找到市场,维持一部分农业人口的就业,并使农产品的进出口贸易能够平衡。这种有进有出的农产品贸易,能否听其自然地进行呢?不能。因为共同体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大大低于它的主要贸易对手美国的水平。

在共同体成立之初,每一个美国农民平均拥有公顷的土地,几乎是共同体成员国每个农民拥有土地的20倍。当时,每个美国农民可以养活50个人,而共同体农民,平均每人只能养活10人,只及美国的1/5。因此,共同体农产品价格,通常高于世界市场价。

为了保证广大中、小农场主的收入,为了刺激农产品的生产,共同体农产品的价格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降不下来的。因此,共同体只有采取一种对进口廉价农产品实行征税的政策,对出口高价农产品实行补贴的政策,才能使共同体的农产品国际贸易不致损害共同体自己的农业。

这种对农产品贸易的干预,在共同体成立以后如果仍由各国独自进行,势必要破坏农产品在共同体内部自由流通的条件,因此,必须由共同体制定统一的价格政策,关税政策、补贴政策以及其他有关的一系列经济社会政策。综上所述,为了使工业品的关税同盟能够延伸到农产品领域,形成一个包括所有工农业产品的统一的共同市场,达到更高水平的经济一体化,共同体必须制定一整套共同农业政策。

共同农业政策的主要内容

制定共同农业政策,意味着要在共同体一级的水平上,协调各国的利益,每个成员国,为了共同体农业的整体利益,都必须放弃一部分自己的局部利益,并向共同体总部转让部分主权。这个过程,充满了矛盾、斗争和妥协。

在60年代,它占据了共同体活动的大部分精力和时间,其复杂性和艰巨性,从下面的例子可见一斑:从年12月14日到次年1月14日在布鲁塞尔召开的共同体部长理事会会议,共举行了45次部长级和代表级会商,草拟了58万页的文件;在年一年中,各种农产品委员会和农业专门问题委员会共开会次,对个问题取得了一致意见,对个问题没有讨论出结果。

真可以说,这是欧洲共同体不折不扣的“文山会海”的典型了。因此,本书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详细介绍共同农业政策的每一个细节,只能就其主要内容,做一个大概的介绍,其目的不在于复述共同农业政策的历史沿革,而在于提供一些素材,来研究共同体怎样对成员国的利益进行“超国家”的调节,为什么要这样做,以及这些资本主义最新发展背后所隐藏的更深层次的理论问题。凡是涉及到共同体某项政策的介绍时,都奉行这一宗旨。

关于共同农业政策的目标,罗马条约第39条第1款规定了5条,即:

(1)通过促进技术进步,并通过保证农业生产的合理发展,以及对所有生产要素特别是劳动力的最佳利用,来提高农业生产率。

(2)以此来保证农业居民有一个良好的生活水平,特别是通过增加农业人员的个人收入。

(3)稳定市场。

(4)保证供应的可靠性。

(5)保证消费者以合理的价格得到供应。

为了实现上述五个目标,罗马条约第40条第2款规定,“应分别建立各种农业市场的共同体组织”,并规定:“这种组织应根据所涉及的产品,采取下述几种形式中的一种:(1)竞争方面的共同规则。(2)各种国家销售组织的强制性协调。(3)一个欧洲规模的市场组织。”

第3款规定,这种农业市场的共同组织“可以包括为达到第39条所规定目标的一切必要措施,特别是价格管理、各种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补贴、贮存和转让安排,以及稳定进出口的共同机构。”并且规定,共同组织在其活动中,“应消除对共同体内生产者之间或消费者之间的任何歧视。”还规定,“任何共同的价格政策,均应以共同的标准和统一的计算方法为基础。”第4款规定,为了使农业市场的共同组织能达到它们的目标,“可以建立一种或几种农业指导和保证基金。”

结语

罗马条约生效后不久,年7月在意大利的斯特雷扎召开会议,六国代表专门研究了农业问题,对未来的共同农业政策提出了一些指导性原则,如:关于农业结构改革使之更富于竞争性但不破坏家庭农场特色的原则;在所有成员国之间逐步统一农产品价格的原则;维持农产品价格高于世界市场价格但不鼓励过多生产的原则;不追求农产品完全自给、以进出口平衡的方式参加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并保护共同体内部市场使之不被外来竞争所扭曲的原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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