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XX县农业农村领域信用
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股室、二级单位:
为加快我县农业农村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我县农业农村领域信用监管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县农业农村领域工作实际。经局班子会议研究,制定《XX县农业农村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XX县农业农村局
年4月9日
XX县农业农村领域信用分级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县农业农村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我县农业农村领域信用监管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农业农村领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业农村领域自然人、法人的信用监管。
信用分类监管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信用周期,以信息归集为基础,以信用中国(云南保山)平台为支撑,与信用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联动协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条农业农村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包括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分类监管、信用信息管理、信用宣传和信用承诺等内容。
农业农村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归集、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调整、鼓励修复的原则,按照统一的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业农村领域自然人、法人的信用信息归集和管理。
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
第五条信用信息归集是县农业农村局采集、整理、记录、维护农业农村领域自然人、法人信用信息的活动。
第六条信用信息归集包括农业农村领域自然人、法人基本信息、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及表彰奖励信息等。
第七条自然人基本信息包括自然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信息。
法人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等信息。
第八条监督检查信息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检查等信息。
第九条违法违规信息包括违反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受到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条表彰奖励信息包括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对农业农村领域自然人、法人在农业农村领域方面的表彰奖励、典型示范及行业推荐等。
第十一条信用信息采取行政管理部门自行录入和自主申报录入两种方式归集。
(一)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表彰奖励信息采集由相对应的业务股室、单位负责收集并录入信用中国(云南保山)平台。
(二)农业农村领域自然人、法人可向县农业农村局申报信用信息,经审核后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申报信用信息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农业农村领域信用等级评定分为四级:A级(守信)、B级(基本守信)、C级(失信)、D级(严重失信)
第十三条严格遵守农业农村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具有良好信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农业农村领域自然人、法人,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
(一)当年未发现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违法事实的。
(二)当年未因违法行为受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或未因违法行为被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
(三)当年未被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四)当年因农业农村领域工作突出获得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表彰奖励、典型示范及行业推荐等。
第十四条基本遵守农业农村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农业农村领域自然人、法人,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
(一)当年未发现因本人主观原因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违法事实的。
(二)当年因违法行为受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立案调查,但没有造成危害和不良社会影响,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不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
(三)基本遵守相关规定和信用建设制度,满足以下情形之一即可:
(1)主动签署信用承诺书,履行信用承诺的。
(2)提交第三方出具的信用报告,信用评定结果为良好等级以上的。
(3)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问题,能够按要求限时整改完成的。
(4)未被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领域自然人、法人,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
(一)当年被发现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违法事实的。
(二)当年因违法行为受到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或因违法行为被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
第十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领域自然人、法人,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
(一)同一个生产经营者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第十五条列明的同一类型失信行为的。
(二)当年被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列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第四章信用分类监管
第十七条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农业农村领域自然人、法人,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可以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情况下,依法依规,优先办理各项业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财政专项资金。
(二)除专项整治、被举报或上级督办外,适当减少巡查及各项监督检查,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八条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农业农村领域自然人、法人,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保持日常监督检查力度。
(二)重点对其整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农业农村领域自然人、法人,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引导其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开展信用修复,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
第二十条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农业农村领域自然人、法人,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除采取第十九条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特别措施:
(一)限制取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项目资金扶持或优惠性政策。
(二)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活动。
(三)限制获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
第五章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业农村领域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信用主体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视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降到相应的信用等级;信用主体严格遵守农业农村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当条件满足上一等级的,也应提高到相应的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每年在信用中国(云南保山)网站公示当年拟评定的信用等级,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农业农村领域的自然人、法人对拟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第二十三条失信行为具备修复条件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对其信用分级信息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县级农业农村领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市信用修复相关规定开展信用修复与异议处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严格规范信用评级相关档案管理工作,确保信用信息真实完整、应用正确。任何单位、个人非依规定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泄漏信用档案信息。
第六章信用宣传和信用承诺
第二十五条在日常管理、监督执法中积极开展农业农村领域诚信主题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第二十六条应将诚信宣传作为日常重要工作,积极利用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