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效率,7月19日,市政府公布第二批“一次办妥”部门(单位)和项办事事项,自年8月1日起实施。
公布的第二批“一次办妥”部门(单位)和项办事事项分别是:
一、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1.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备案。
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民用建设项目履行人防义务确认。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确认。3.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确认。4.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审查。5.人防工程改变审批。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劳务派遣许可。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4.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5.特殊工时制度审批。6.养老保险金的征收。7.全市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支付。8.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9.生育保险待遇支付。10.失业保险金的支付。11.确认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资格。12.确认缴费单位是否按规定申报本单位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13.集体合同审查。14.劳动能力鉴定。15.失业人员登记、确认。16.非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17.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18.市直参保人员医疗保障转诊转院办理。19.市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的鉴定。20.市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转诊转院办理。21.社会保险新增参保、中断缴费、关系转移。22.审查办理创业担保贷款。23.台、港、澳人员在驻就业许可。24.职业资格及部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审查。25.职业资格及部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核准审验办理。
四、市城市管理局
1.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砍伐或移植城市树木审批。2.城市污水排水许可。3.燃气经营许可。4.城市道路挖掘、临时占道及在街道两侧的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5.户外广告设置审批。6.城市建筑垃圾清运处置核准。7.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五、市国土资源局
1.采矿许可。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审核(公开出让、协议出让、划拨、租赁审核)。4.无偿接收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5.测绘任务备案。6.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7.地图审核。8.不动产登记。9.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测绘作业证核发和注册。10.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认定。11.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与利用审批。12.建立与地理信息有关的其他系统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
六、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确认。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监督管理。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纠纷调处。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无偿划转。
七、市环境保护局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3.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4.辐射安全许可。5.主要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核准。6.对一般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备案。7.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8.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9.对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
八、市交通运输局
1.道路运输客、货运从业资格考试与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颁发。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与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核发。3.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与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核发。4.船舶标志和公司旗确认。5.船舶名称核定。6.船舶登记。7.船员管理。8.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9.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10.船员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九、市科学技术局
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2.对“”科技创新人才的奖励。3.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奖励。4.市级科技计划管理。5.专利资助资金发放。6.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审批。7.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十、市司法局
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
十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2.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3.供水单位卫生许可。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5.放射诊疗许可。6.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8.医疗广告审查。9.手术并发症鉴定。10.病残儿医学鉴定。
十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许可。3.印刷企业设立审批。4.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管理关系和用途审批。5.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审批。6.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7.文物认定。8.大、中型基本建设工程范围内有无埋藏文物的确认。
十三、市住房管理中心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2.三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核定、升级、延续、变更、注销)。3.房屋安全鉴定。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5.房屋面积管理及房产面积测绘资格管理。6.房屋租赁登记备案。7.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备案。8.对异地执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进驻备案管理。9.房屋转移资格核准。10.房屋抵押管理。11.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及房屋信息查询。12.房地产开发企业异地备案。13.新建商品房预售备案。14.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十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使用许可。2.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丙级)。4.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备案。5.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8.烟花爆竹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9.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0.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1.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12.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13.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1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十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2.企业(含外企)及个体工商户登记。3.股权出质登记确认。4.办理听证事项。
十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对符合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予以确认,进行缴存登记、开户。2.对全市干部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进行审核、审批。3.制定和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程序,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材料、贷款发放审核。
十七、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1.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市内国际性联谊活动审批。2.归侨侨眷身份审核。3.侨生身份审核。4.华侨回国定居证审核。
十八、市畜牧局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2.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损失、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确认。3.对畜牧兽医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4.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5.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初审。
十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计量标准器具核准。2.计量检测体系确认。3.计量纠纷调解和仲裁检定。4.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5.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颁发。6.采用国际标准标志证书办理。7.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8.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许可和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9.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充装单位除外)许可。1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11.河南省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初审。12.市政府质量奖日常管理。13.河南省质量诚信A等工业企业审查上报。14.河南省名牌产品申报推荐。15.河南省中小学校质量教育基地申报推荐。16.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十、市林业局
1.狩猎审批。2.森林植物检疫证审批。3.林木采伐许可。4.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十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政府投资项目审批。2.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核准。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4.总投资在万元以下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5.省定授权定价目录事项审批。6.资金申请报告审核(批)。7.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审核及协调建设工程造价有关计价标准的拟定。8.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标准审批。9.涉嫌刑事案件价格认定。10.涉嫌违纪案件价格认定。11.涉税财物价格认定。12.企业技术中心审核(批)。13.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审核。14.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收费标准审核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审定。
市政府要求,各部门(单位)要按照《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政务服务体系创新确保“一次办妥”的意见》(驻政〔〕36号)要求,以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一次办妥”为目标,以“减环节、优流程、砍材料、压时限”为着力点,通过优化办事流程、共享部门数据、融合线上线下、借助物流快递等措施,切实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打造我市“一次办妥”服务品牌。⑧9
监督电话
群众和企业办理“一次办妥”事项时,在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的听证、现场勘查、评估评审等环节不计入跑腿次数)只需“跑一次”,办事地点可在驻马店市政务服务网查询。
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