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发布《关于国务院第七次大督查收集转办部分意见建议情况的通报》,包括关于完善稳就业保民生政策措施的意见建议,关于完善保市场主体政策措施的意见建议,关于完善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的意见建议,关于完善扩大内需和稳外贸稳外资政策措施的意见建议。
附原文:
年10月,按照国务院第七次大督查的统一部署,14个国务院督查组分赴14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实地督查。为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改进政府工作,督查组坚持“开门搞督查”,问策于企、问计于民,先后走访多个基层单位,访谈近名干部群众、企业负责人、创业者等,收集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余条。对属于地方政府职责范围的意见建议,督查组已及时转交相关省(区、市)政府研究办理;对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意见建议,国办督查室整理后转送相关部门研究办理。按照年1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现将有关方面反映比较集中、有一定代表性的部分意见建议及转办情况择要通报如下。
一、关于完善稳就业保民生政策措施的意见建议
(一)多途径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湖南省有关单位反映,农民工返乡创业面临创业平台少、获取资金难、社会保障弱等问题。建议加快推动“返乡创业园区”等创业载体建设,对返乡人员创办企业给予用地支持与优惠,建立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奖补资金,逐步将返乡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和工伤保险保障范围。(拟转办部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
(二)加大中西部地区就业创业帮扶力度。湖北、新疆等地有关单位反映,中西部地区职业指导和创业指导等人才资源不足,劳动者难以获得高质量的就业创业指导。建议协调东部地区通过提供师资、实地培养、结对帮扶等方式,为中西部地区培养职业指导和创业指导人才。(拟转办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
(三)探索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劳动保障制度。江苏、湖北、湖南、广东等地有关单位反映,现行法律法规对灵活用工的法律关系认定基本处于空白,年新修订的《劳动法》也未涉及灵活就业的相关内容,灵活就业人员面临劳动用工关系界定难、社会保障程度弱等问题,影响了灵活就业人员工作积极性。建议有关部门探索建立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制度,切实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拟转办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局)
(四)推动基层全面落实社保信息跨省共享、业务跨省通办。河北省部分群众反映,目前一些县级人社部门信息系统无法查询省外人员社保缴纳信息,异地参保人员通过电子社保卡网上提交社保转移申请后,仍需提交“参保缴费凭证”等纸质材料,办理社保转移需要“跨省跑”。建议采取措施,推动地方全面落实社保信息跨省共享、业务跨省通办。(拟转办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五)允许以灵活方式参加工伤保险。江苏、河南等地部分企业反映,当前大量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再就业人员等对参加工伤保险诉求强烈,但按照规定,职工个人不属于工伤保险缴纳主体,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无法参保,社保“五险”需统征统缴,无法单独参保。建议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适当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允许以灵活方式参加工伤保险。(拟转办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税务总局)
(六)加快推动社会救助立法进程。河北、江苏等地部分单位反映,目前我国社会救助统筹协调难、衔接不紧密、救助方式单一、支出型贫困救助缺失、救助资源分散。《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加快立法进程,尽早从制度安排上更好地兜住兜牢困难群众民生底线。(拟转办部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
(七)适当扩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范围。北京、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河南、湖南、陕西等地有关单位反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专账资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等重点群体的职业技能培训。目前基层职业技能培训的基础能力建设、师资力量等较为薄弱,但受专账资金支出范围限制,无法用于师资培训、教材开发等与职业技能培训密切相关领域。建议将师资培训、教材开发等内容列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范围,完善评估和监管机制,更好发挥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效用。(拟转办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八)针对性解决义务教育教师与当地公务员在职务、职称、职级等方面的对应难题,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浙江省有关单位反映,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落实情况督导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年年底前实现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由于义务教育教师与当地公务员的职务、职称、职级等难以具体对应,有些地方无法准确把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调整的具体标准。建议督促指导地方结合实际,细化明确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具体标准,确保相关政策落地见效。(拟转办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
(九)完善促进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配套措施。陕西省有关单位反映,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后,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等相关配套措施没有及时修订,非全日制研究生入职后面临确定待遇和职称困难等问题。建议尽快完善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等方面的配套措施,保障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权益。(拟转办部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
二、关于完善保市场主体政策措施的意见建议
(一)适当放宽小微企业银行开户条件。上海市部分企业反映,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开展打击治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项行动,由于“谁开户谁负责”,多家商业银行在办理小微企业开户时,要求申请企业必须拥有固定营业场所、提供集中登记地房管局备案和登记批复文件等,导致部分依托互联网平台创业的小微企业开户困难,有的小微企业跑了十几家银行也无法开户,有的花费上万元注册经营场所以符合开户条件。建议适当放宽小微企业的银行开户条件,研究设立小微企业专门类别账户,引导商业银行强化对小微企业账户的事后监管,确保应开尽开。(拟转办部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二)细化《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有关规定。广东省有关单位反映,《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部分条款属于原则性规定,关于欠款投诉处理的有关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不够明确。建议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等拖欠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分别研究有关投诉处理程序和管理职责,出台具体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保障条例实施效果。(拟转办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资委)
(三)推动出台全国层面个人破产保护法律规范。浙江、广东等地部分企业反映,目前一些中小企业在办理企业类贷款时需要企业主等个人提供担保,有的甚至需要家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由于个人破产保护制度缺失,一些无力还款的诚实债务人面临被过度索债的风险,不利于再次就业创业。有的地方近期开展了个人破产立法先行先试,但在确保域外法律效力、搭建破产信息平台等方面需要国家层面给予明确制度指引和支持。建议推动出台全国层面个人破产保护法律规范,明确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和信用更新机制等,实现个人破产后有序退出和再生。(拟转办部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四)试行企业“休眠”制度。部分督查组反映,市场监管部门对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很多企业因短期经营困难暂时歇业,但仍有意愿继续经营,而企业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其法定代表人再次创业会遇到障碍。建议对未按规定报送年报的企业设立“休眠期”,合理设置休眠条件和程序,承认休眠期间企业合法存续地位,保证企业经营资格和主体资格的连续性。(拟转办部门:市场监管总局)
(五)调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方式。河南省部分企业反映,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只能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不能在分月或分季度预缴时享受,影响了企业资金流动,不利于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议优化相关申报系统和流程,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享受方式,由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调整为分月或分季度预缴时享受。(拟转办部门:税务总局、财政部)
(六)进一步完善转供电电价政策。北京、河北、黑龙江、上海、湖北等地部分企业和群众反映,转供电主体传导落实国家降低电价政策红利打折扣,转供电用户的电价居高不下,有的甚至高出电网直供户用电价格的2倍。建议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完善电价传导机制,扩大直供电范围,研究建立可纳入转供电电价分摊部分的正面清单,将降低工商业电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拟转办部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
(七)降低5G基站、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用电成本。黑龙江省有关单位反映,5G基站、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的用电量较大、成本较高。建议扩大5G基站、数据中心等与发电方的用电直接交易,通过市场化手段降低用电成本。(拟转办部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关于完善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的意见建议
(一)集中清理行政处罚事项。部分督查组反映,一些基层政府过度使用行政处罚手段,在今年财政收入增速普遍下降或负增长的情况下,不少地方罚没收入逆势上升。处罚对象主要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定程度上抵消了保市场主体政策和“放管服”改革的成效。建议严密监测各地罚没收入走势,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