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禁毒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年2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年2月18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禁毒条例》的决定
(年2月1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禁毒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
“(二)督促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并组织开展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三项:
“(三)组织开展禁毒示范创建和禁毒重点整治;”
将第二款修改为:
“禁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
“禁毒委员会的成员单位由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组成。各成员单位应当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责任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并向禁毒委员会报告禁毒工作情况。”
将第二款修改为: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原植物禁种,吸、贩毒重点问题整治,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牵头组织口岸缉毒等工作。”
将第三款修改为: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涉毒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组织推动禁毒法治宣传教育等工作。”
将第八款修改为: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组织禁毒宣传教育、社会帮扶、志愿活动等,协助开展相关禁毒工作。”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依法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增强基层毒品治理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四、将原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本行业禁毒自律规范和相关管理制度,督促会员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会员,实施必要的自律措施。”
五、将原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本市推动与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建立长江三角洲区域禁毒情报信息互通、数据资源共享、应对处置联动等工作体系,增强区域禁毒工作实效。”
六、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
“本市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文艺团体及相关单位,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举办文艺演出、播出、发布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商业广告的,应当遵守国家对有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人员的限制性规定。”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
“本市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明确禁毒要求,教育和引导村民、居民自觉远离毒品,增强抵制和防范毒品的意识。”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
“本市根据国家规定,依法推进禁毒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