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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哪个好家庭农场与农业合作社可是两回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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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小农”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小农户家庭经营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面。在大量农户稳定存在基础之上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前进方向和必由之路,而培育家庭农场就是实现目标的最重要路径之一。坚持以农户为主体,是确保家庭经营在农业中基础性地位的必然要求,也决定了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适度边界”。

当前正值“十三五”规划目标即将完成,我国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的关键时期,迎接“十四五”新发展阶段,要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新发展阶段为农民合作社提供了发展良机。

农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明明是两个全然不同的概念,很多人却还是会弄混,规划所小编给大家整理出两者的区别说明,一起来看看吧。

概念区别

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通过土地使用权流转发展起来的;其次,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中国家庭农场的规模有限。同时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一,具有不同于小农户、专业大户,农户以其内部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来源,通过土地使用权流转达到农业的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以及资本来源的农业经营方式。

在美国和西欧一些国家,农民通常在自有土地上经营,也有的以租入部分或全部土地经营。农场主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直接参加生产劳动。早期家庭农场是独立的个体生产,在农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中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有的农户向集体承包较多土地,实行规模经营,也被称之为家庭农场。年“家庭农场”的概念是首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出现,称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为了使我们的产品合理最大化,是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经营基础上,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有效载体和组织形式。农民合作社发展在我国的实践,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源起到今天,已近七十年历史。有好的发展时期,比如互助组与初级社阶段。也有发展不好的时期,如高级社与人民公社时期。

基本特征

家庭农场几大特征:

(1)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

相对于专业大户、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最鲜明的特征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核算单位。

(2)以农为主业

家庭农场以提供商品性农产品为目的开展专业化生产,这使其区别于自给自足、小而全的农户和从事非农产业为主的兼业农户。家庭农场的专业化生产程度和农产品商品率较高,主要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实行一业为主或种养结合的农业生产模式,满足市场需求、获得市场认可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3)以适度规模经营为基础

家庭农场的种植或养殖经营必须达到一定规模,这是区别于传统小农户的重要标志。结合我国农业资源禀赋和发展实际,家庭农场经营的规模并非越大越好。其适度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营规模应与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相匹配,确保既充分发挥全体成员的潜力,又避免因雇工过多而降低劳动效率;二是要与能取得相对体面的收入相匹配,即家庭农场人均收入达到甚至超过当地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

合作社主要特征:

(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

近年来,我国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很快,并呈现出多样性,如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农产品合作社、农产品行业协会等,这些组织在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由于这些组织在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发展模式以及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上具有不同特点,有的已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只调整各类合作经济组织中的一种,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实体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那些只为成员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农产品行业协会等不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对象。

(2)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

农民专业合作社区别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由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民为主体,自愿组织起来的新型合作社。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专业的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同类农产品的生产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为纽带,来实现成员共同的经济目的,其经营服务的内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这里所称的“同类”,是指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中类以下的分类标准为基础,提供该类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以及与该类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例如可以是种植专业合作社,也可以是更具体的葡萄种植、柑橘种植等专业合作社。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和民主的经济组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他们成立或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位成员在组织内部地位平等,并实行民主管理,在运行过程中应当始终体现“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精神。

(5)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具有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成员自我服务为目的而成立的,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都是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目的是通过合作互助提高规模效益,完成单个农民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事。这种互助性特点,决定了它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决定了“对成员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原则。

条件要求

开办家庭农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农村户籍或者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

(2)在经营范围上以农业种养殖为主,或种养结合,兼营相关研发、加工、销售以及农场休闲观光服务,就是带有旅游性质的家庭农场。

(3)经营场所一般是经营者的家庭住址或者种养殖所在的村子地址。

(4)家庭农场在申请的时候,对于名称使用的要求也较为严格,必须要做到符合规范,这样申请补贴或补助的时候才能审核通过。

a.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

b.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家庭农场

c.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

d.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家庭农场+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

开办合作社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以下条款的成员;

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适合人群

适合办家庭农场的人群:

(1)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农户和家庭。

(2)转行进入农业,希望通过适度规模经营获利的人。

(3)热爱农耕生产和生活的人。

(4)能吃苦、踏实、勤劳,愿意自食其力过小康生活的人。

适合开办合作社的人群:

(1)农业产业链上的经营者,比如农资经销商、农产品经纪人、农业企业等。

(2)地方上有影响力的人,比如村长、村支书和地方能人等。

(3)有经济实力,与政府关系好的人,比如企业老板、协会领袖等。

(4)回乡创业者,比如在外打工回乡的人、大学生等。

两者在农业补贴方面的政策也是有所不同的,因此,能不能享受农业补贴、能享受哪些农业补贴,还要根据相应的政策来申报。这个就要咨询当地的农业部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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